開放性骨折因創口有發生感染的危險,必須及時正確地處理創口,防止感染,力爭創口迅速癒合,從而將開放性骨折轉化為閉合性骨折。
侵入創內的細菌,最初僅停留在創口表面,此時創口僅受汙染。在細菌繁殖和侵入組織之前這段時間稱為潛伏期。潛伏期的長短與創口的性質、部位、汙染程度;細菌的種類、數量、毒性;病人局部和全身抵抗力的強弱及環境溫度等因素有關。在潛伏期內施行清創術,多可一期癒合。如按時間劃分,在6~8小時以內的新鮮創口,經過徹底清創,骨折端可加內固定物;8~12小時以內,如果創口汙染不嚴重,經過徹底清創後仍可考慮加內固定物,並縫合創口;12~24小時之間的創口,在抗生素保護下,仍可施行清創術,一般不應植入內固定物,創口是否縫合需視情況而定。若已有嚴重炎症,則不應做清創術。超過24小時的創口,感染難以避免,清創可摧毀已形成的感染屏障,使感染擴散,有害無益。少數情況下,氣溫低,汙染輕微,雖已超過24小時,亦可考慮做清創術,甚至可以考慮縫合。
開放性骨折是否應用內固定,一直存在不同意見。傳統方法均以外固定為主,理由是內固定可以增加組織損傷,加重感染。近20年來開放性骨折使用內固定的報道日漸增多,認為內固定不但可以使骨折得到良好的對位,而且固定後可以消滅骨折端的異常活動,恢復正常解剖關係,消滅死腔,反而有利於感染的控制,引起合併症者只佔少數。但對每例骨折的治療究竟以哪種固定方法最好,則應針對不同傷情慎重考慮。單純外固定可以達到治療要求者,外固定仍應作為首選方法,對只有內固定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的病例,則應在嚴格掌握適應證的前提下,正確使用內固定。
開放性骨折內固定術後感染等合併症的發生與組織損傷和汙染程度有直接關係。因此,應用內固定的先決條件是清創徹底,只有預計創口基本能夠一期癒合時才能考慮應用。內固定的適應證應有以下幾點:
1、血管神經損傷,行手術吻合者,內固定可以防止骨折端異常活動,為血管神經癒合創造條件;
2、骨折端極度不穩,單純外固定達不到治療要求者,可行內固定;
3、多發性骨折,如多部位外固定,患者難以耐受,可對幾個部位有選擇的應用手術內固定;
4、同一肢體多發骨折,例如同一側肱骨及尺橈骨骨折或同一側股骨和脛腓骨骨折,單純外固定常難達到治療要求,應選擇一個部位,進行手術內固定。另一部位外固定,治療即比較容易。
內固定手術應儘量利用原創口,並儘量採用對骨和軟組織損傷少的方法。例如,脛骨斜形或螺旋形骨折,可在原創口用螺絲釘進行有限內固定,再加外固定。長管狀骨骨折尤其股骨,一般鋼板螺絲釘達不到固定要求,而且剝離範圍大,損傷較嚴重,故應以髓內釘固定為主。加壓鋼板雖然固定確實,但對軟組織損傷更加嚴重,一般不適用於開放性骨折的急診處理。開放性骨折內固定後,如果皮膚缺損,一期縫合有困難者,亦可採用健康肌肉覆蓋骨折部,不縫合皮膚,待5~7天炎症侷限後,二期縫合或行皮瓣移植。
對損傷嚴重,內固定或外固定均不適用的病例,現多主張採用外固定支架,方法為在骨折上下段皮膚健康的部位,插入固定針,連外固定器,其優點是既可達到骨折固定的目的,又便於傷口觀察及處理。尤其脛腓骨骨折創口汙染嚴重、清創不易徹底者,應用效果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