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为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条例,医院和病室的贮药处均须加锁,处方颜色应与其他药处方区别开。各级负责保管人员均应遵守交接班制度,不可稍有疏忽。使用该药医生处方量每次不应超过3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2.未明确诊断的疼痛,尽可能不用本品,以免掩盖病情贻误诊治。
3.肝功能损伤、甲状腺功能不全者慎用。
4.静脉注射后可出现外周血管扩张,血压下降,尤其与吩噻嗪类药物(如氯丙嗪等)以及中枢抑制药并用时。
5.本品务必在单胺氧化酶抑制药(如呋喃唑酮、丙卡巴肼等)停用14天以上方可给药,而且应先试用小剂量(1/4常用量),否则会发生难以预料的、严重的并发症,临床表现为多汗、肌肉僵直、血压先升高后剧降、呼吸抑制、紫绀、昏迷、高热、惊厥,终致循环虚脱而死亡。
6.注意勿将药液注射到外周神经干附近,否则产生局麻或神经阻滞。
7.不宜用于PDA,特别不能做皮下PDA。
8.运动员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