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國策之一,原則上是隻許生一胎,但有例外。如少數民族、獨生子女結婚、在農村第一胎是女孩的等情況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可生第二胎,但必須先申領準生證生育。如果是農村人口,第一個孩子是女孩,要第一個孩子年滿四周歲方可生育第二個孩子,如是城市人口,生第二個孩子屬於超生。
超生的意思是本來規定只能生一胎的,但是自己卻生了兩胎或者是更多,面對這樣的情況,是要根據計劃生育裡面的規定進行罰款的。其實生兒育女本是生活常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更加喜歡多子多福,或者是想要湊成一個"好",因此就不顧計劃生育的規定,無視規則就超生了。
我國的計劃生育條例雖然有明確規定,但是仍有為了要個兒子而不惜"遊擊"超生的"大軍"的存在。超生,源於一個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那就是中華幾千年的"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思想,在很多地方,胎兒性別選擇的現象仍然是屢禁不止,而且日趨嚴重,特別是在基層醫院,這個問題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