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併心臟病妊娠期的處理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不宜妊娠的心臟病孕婦,應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產。妊娠超過12周時,應密切監護,積極防治心力衰竭,度過妊娠與分娩。定期產前檢查能及早發現心衰的早期徵象。在妊娠20周前,應每2周行產前檢查1次。在妊娠20周後,尤其是32周後,發生心力衰竭的幾率增加,產前檢查應每週1次。發現早期心力衰竭徵象應立即住院。孕期經過順利也應提前住院待產。
(2)防治心力衰竭:保證充分休息,每日至少10小時睡眠。避免過勞及情緒激動。限制體重過度增長,整個孕期不超過12kg為宜。保證合理的高蛋白、高維生素和鐵劑的補充。及時治療心力衰竭。不主張預防性應用洋地黃,早期心力衰竭給予作用和排洩較快的製劑,如地高辛0.25mg,每日2次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口服,2~3日後可根據臨床效果改為每日1次,不主張用飽和量,以備心力衰竭加重時搶救用藥,病情好轉即停藥。妊娠晚期發生心力衰竭,原則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後再行產科處理,應放寬剖宮產指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