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生育險,很多孕期女性還是“蒙查查” ,沒有合理利用甚至有些還被侵犯。職場孕媽媽需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充分了解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並學會用於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律賦予給孕期女性的權利相當於一把“武器”,必要時需緊握起來扞衛自己權利。下面,小編用3個案例為大家說明:
案例1:生完寶寶後在家休假,從同事給我透露的信息才知道,我的原崗位被人替代了,如果我回去工作只能做負責別的事情,而且要經常加班。寶寶還小,沒我在身邊照顧是不行的。休假生寶寶就被人擺了一道,重回職場就甚麼都變了,我該怎麼辦?
其實小編告訴這位媽咪你不要過於慌張,因為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有30 min。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min。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另外,在此規定中第十條也提到,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這位媽咪你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職場孕媽媽孕期達7個月以上,是享有產前假的
案例2:我今年4月份才結束產期,到時單位合同也剛好到期,單位會不和我續簽嗎?我修完產假之後一年內是不是都算哺乳假?哺乳假裡不應該開除職工是嗎?
這位媽咪你不用擔心,勞動合同期限會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也就是寶寶從出生到寶寶滿一週歲才結束,而不是產假後一年。如果單位不續簽約,孕媽媽還是可以繼續上班,要求公司履行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3:在產假期間,公司稱每月代社保局發放生育津貼800元,等我休完假後,社保局生育津貼報銷要扣回我之前每月領的800元,也就是公司在此期間並沒有任何的孕期福利,這種情況是合理的嗎?
在這個案例中,媽咪們需要了解的是,在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兩者間,規定是就高領取的。一般,工資是指付出正常勞動後應得的報酬,而在產假期間,參保人並未工作,以產假工資描述該部分收入並不準確,用“生育津貼”更規範。實際上產假期間公司發給你的工資就是生育津貼,因為這是由保險基金支付,先按企業人均工資先劃撥給用人單位,再由單位調劑後,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員工。
此案例中,該媽咪所在的公司稱扣回之前每月領的生育津貼是不合理的,如果此用人單位的平均工資不止800元,仍需在後期補足差額。該媽咪可以與該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問題,若協商無效,該媽咪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