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的研究均表明, 兒童期聽力障礙是一種常見的出生缺陷在所有新生兒中, 雙側聽力障礙的發生率約為0.1%-0.3%, 其中重度及極重度聽力障礙約佔0.1%。入住重症監護病房(NICU)的新生兒中,聽力障礙的發生率高達2%-4%。隨著新生兒聽力篩查工作在全國的廣泛和深入開展,聽力障礙嬰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診斷和早期干預”項目越來越受到重視。而聽力障礙嬰幼兒能否獲得理想和最大限度的效果,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早期干預的涵義
早期干預原意是指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為改善處境(經濟和文化等)不利家庭兒童的受教育條件而採取的一種補償教育。目前,其內涵已擴展為對學齡前有發展缺陷可能或已出現發展缺陷的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教育、營養、醫療、心理諮詢、社會服務及家長養育指導等綜合性服務。通過持續而系統的早期干預,使兒童在身體、行為、認知、情緒和社會適應等方面的發展得到改善和提高,為其以後進入普通教育機構或儘可能少的接受特殊教育創造條件。
二、早期干預的重要性
國內外報道已經證實,聽力損傷的早期發現和早期干預,可以使聽力損傷兒童最大限度地接近和達到正常同齡孩子的言語發育水平。人類聽覺系統的發育自降生後即開始,在3個月之內主要為皮層下腦幹各級聽覺中樞完成的反射性聽覺反應,在3個月以後由於外周及中樞各級聽覺系統迅速發育,使有意義的聽覺活動得以逐漸發展。
三、國外聽力障礙嬰幼兒早期干預模式
Jack P.等學者認為,早期干預會有效的促進聽力殘疾兒童的發展,即對送達專業康復機構的兒童,提供有效合理的康復課程,並有針對性的努力,同時注意和兒童家長一起共同對聾兒進行康復、教育。聽力障礙嬰幼兒的早期干預需要衛生與教育、政治與社會緊密結合,需要各學科多邊的合作。在美國等國家,早期干預策略主要包括四種服務模式。
1、以醫院為中心的的服務模式,包括:醫療性養護,寄宿性醫療服務和醫院。
2、結合型服務模式,兒童個體、家庭、群體以及社區相結合。
3、以中心為基礎的服務模式,包括家長―兒童中心,兒童發育中心和特殊早期干預中心。
4、以家庭為依託的服務模式,分為家庭支持、家庭訪視和家庭托幼機構。
四、國內聽力障礙嬰幼兒早期干預概況
我國高度重視聽力障礙預防與康復工作,1994年10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0年12月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並於2008年4月進行了修訂。與此同時我國政府積極推廣新生兒聽力篩查,在1999年,我國衛生部、中殘聯等十個部、局在確定全國“愛耳日”的通知中,明確要求“把新生兒聽力篩查納入婦幼保健的常規檢查項目”。 2004年12月我國衛生部頒佈[2004]439號文件,正式將“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規範”納入《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範》。這一系列的工作使全民預防聽力障礙的意識得以大幅度的提高,對於嬰幼兒聽力的關注也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2007年12月我國政府頒佈了《全國聽力障礙預防與康復規劃(2007-2015年)》,提出在2015年實現“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此後,國內各大省市制定和頒佈了各自的干預目標和規劃,積極宣傳和普及聽力障礙預防及康復知識,大力開展聾兒康復訓練,顯著改善了聽力障礙患兒的早期干預及康復服務狀況。
五、聽力障礙嬰幼兒早期干預原則
嬰幼兒的早期干預策略應包括從新生兒聽力篩查,聽力診斷,到助聽裝置選配,再到早期聽力言語康復的一系列工作範疇。對於聽力障礙的患兒而言,首要的干預目的是改善聽力和實施聲放大。即採用藥物、手術、助聽器及人工耳蝸植入等手段使其聽力得到改善和聲放大。中耳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急性聽力損失,可採用藥物治療,中耳炎反覆發作,保守治療3個月以上無效,或外中耳畸形的患兒,需要考慮手術治療;確診為雙側永久性聽力損失的患兒,需選配戴合適的助聽器。佩戴助聽器無效的雙側重度或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者,擇期實施人工耳蝸植入手術,以達到早期改善聽力的目的。
總之,早期干預的原則,首要任務是採用語聲放大、藥物、手術、助聽器及人工耳蝸植入手術等方法,使聽力障礙嬰幼兒獲得聽力改善和聲放大,使其聽到聲音;其次是採用科學和有效的聽覺言語康復及訓練方法,使其聽懂聲音,學會說活。最後使他們獲得最大限度的言語交流,迴歸到主流社會。這一系列艱鉅的工作,需要廣大聽力學家和聽力康復工作者來共同協作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