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東省單獨二胎政策新內容:
5月30日,“單獨兩孩”政策獲得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全票表決通過,該政策正式開始實施。備受關注的是,政策以2013年11月12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決定的時間為節點,該日期以後,單獨夫婦懷孕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進行批評教育,補辦生育證。
修正後的《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衛計行政部門批准,就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另外,我省還取消了被稱為一胎“準生證”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生育一胎只需生育後登記即可。
二、可以申請山東省單獨二胎的公民:
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可以被認定為“獨生子女”的公民:
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認定為“獨生子女”:
(1)本人為父母生養的唯一子女。即:無同父同母、無同母異父、無同父異母、無收養的兄弟姐妹。
(2)本人為父母依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被養父母依法收養,且為養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養)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並未生育,本人為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為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