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非農業人口的,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但有這四種情形之一的,可生育二胎:
(1)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鑑定,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遺傳性殘疾,適宜再生育的;(2)經計劃生育技術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3)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4)夫妻雙方都是歸國華僑或者港、澳、臺同胞,來我省定居時間不滿6年的。
2. 夫妻雙方都是農業人口的,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的可生育第二個子女。
3. 少數民族農業人口,提倡只生育一胎,但允許生育二胎。有這兩種情形之一的,可生第三胎:(1)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2)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4. 再婚夫妻,具備這兩個條件之一的,可再生育一個子女:(1)夫妻一方為初婚,另一方為再婚並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2)或雙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農業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為依法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喪偶者,另一方為未生育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