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十二節第四十八條規定旅客要求退票時,客服 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2011年9月15日鐵道部表示,自2011年9月25日起,旅客火車票退票費標準下調。列車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以在開車後兩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2013年9月1日起,鐵路部門調整火車票退票和改簽辦法,實現火車票全國通退通籤,同時實行火車票梯次退票方案。2013年10月,鐵路總公司官網發佈《關於車票改簽、退票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明確退票費計算不再四捨五入到元,而是以5角為單位,分三個檔計算。
2014年12月3日起,提前15天退火車票不收退票費。
退票簡介
1、列車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以在開車後兩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h以前辦理火車票退票。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於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中途區間站及列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行"字戳記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站臺票售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