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源性病原體的職業接觸是工作場所引起的問題,用人單位應開展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的預防控制活動,以保障勞動者享有職業病防治法所規定的職業衛生權利,並接受政府、勞動者和工會組織的監督。
2.禁止以就業為目的的職業健康篩查。對勞動者血源性病原體的檢測應當按照自願的原則進行,對勞動者的個人健康信息,包括血源性病原體感染狀況,應遵循保密原則。檢測結果不應作為是否聘用勞動者的依據。
3.應對感染或疑似感染血源性病原體疾病的勞動者予以關懷、治療和支持,不應歧視或羞辱。對於患有血源性病原體相關疾病的勞動者,只要醫學上認可能勝任工作並不妨礙他人的,用人單位應儘量安排其在合適的工作崗位上任職。
4.對因職業接觸血源性病原體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勞動者,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