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避免或減少耳、腎毒性反應的發生,治療期間應定期進行尿常規、血尿素氮、血肌酐等檢查,並應密切觀察前庭功能及聽力改變。有條件者應進行血藥濃度監測,調整齊量使血藥峰濃度在16mg/L以下,且不宜持續較長時間(如2~3小時以上),谷濃度避免超過4mg/L,以減少耳、腎毒性的發生。
2、腎功能減退患者應根據腎損害程度減量用藥(見“用法用量”)。
3、療程一般不宜超過14日,以減少耳、腎毒性的發生。
4、單純性尿路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及輕症皮膚組織感染治療中本品非首選藥,敗血症治療中需要聯合具協同作用的藥物,腹腔感染治療時,宜加用甲硝唑等抗厭氧菌藥物。
5、本品不宜與其他藥物混合靜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