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標準
在1968年在第22屆世界醫學大會上,美國哈佛醫學院腦死亡定義審查特別委員會提出了“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作為新的死亡標準,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腦死亡診斷標準: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發呼吸停止;
3、腦幹反射消失;
4、腦電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標準,並在24小時或72小時內反覆測試,多次檢查,結果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體溫過低(<32.2℃)或剛服用過巴比妥類及其他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兩種情況。
國際組織標準
由世界衛生組織建立的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規定死亡標準為:
1、對環境失去一切反應;
2、完全沒有反射和肌張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動脈壓陡降;
5、腦電圖平直。
其基本內容是哈佛標準。
中國標準
腦死亡是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
先決條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確,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診斷標準:深昏迷,腦幹反射全部消失,無自主呼吸。以上必須全部具備。
確認試驗,腦電圖平直,經顱腦多普勒超聲呈腦死亡圖形,體感誘發電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項中必須有一項陽性。
腦死亡觀察時間:首次確診後,觀察12小時無變化,方可確認為腦死亡。
兒童腦死亡標準
兒童腦死亡診斷更應慎重,可參考以下幾條:
1、昏迷和呼吸停止同時存在;
2、腦幹反射全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眼球固定,呼吸活動完全停止;
3、以上檢查結果恆定無變化。
其他標準
除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腦死亡診斷標準外,有近30個國家立法通過了腦死亡標準,雖然各國在判定腦死亡的標準上爭議很大,其中許多國家還是採用“哈佛標準”或與其相近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