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亡是指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腦死亡有別於"植物人","植物人"腦幹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於大腦皮層受到嚴重損害或處於突然抑制狀態,病人可以有 自主呼吸、心跳和腦幹反應,而腦死亡則無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不少國家過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為死亡的標準。但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壓等生命體徵都可以通過一系列藥物和先進設備加以逆轉或長期維持。但是如果腦幹發生結構性破壞,無論採取何種醫療手段均無法挽救患者生命。因此,與心臟死亡相比,腦死亡顯得更為科學,標準更可靠。
自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死亡定義審查特別委員會提出腦死亡判斷指標以來,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陸續建立了腦死亡標準,一些國家還制訂了相應的腦死亡法,但也有國家採用的是腦死亡和心臟死亡標準並存方式。
由於人工呼吸器能在病人全身其他器官都已衰竭的情況下,繼續長時期地維持心肺功能,致使法學界和社會各界廣泛接受這樣的觀點,即病人死亡的標誌是起整合作用的腦功能,特別是腦幹功能的全部停止.醫生若要宣佈病人腦死亡,必須要有引起大腦損傷的結構
何為腦死亡性或代謝性病因的證據,而且要排除排除一切可逆性昏迷的原因,如急性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鎮靜安眠藥、麻醉藥、精神藥物、肌肉鬆弛劑等)、低溫(肛溫32℃)、嚴重電解質及酸鹼平衡紊亂、代謝及內分泌障礙(如肝性腦病、尿毒症腦病、非酮性高血糖腦病)及休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