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期”不是潛伏期
許多人把“窗口期”誤認為是疾病的潛伏期。實際上,“窗口期”與潛伏期是完全不一樣的。
“窗口期”是感染病毒後不能通過檢測方法診斷的一段時間,而潛伏期是感染病毒後沒有出現臨床症狀的一段時間。例如艾滋病毒感染的潛伏期很長,可以長達許多年,但“窗口期”僅僅只有14-21天。也就是說感染艾滋病毒後14-21天就能通過檢測確診,而感染者確診後還會經過許多年才表現出臨床症狀。
疾病的潛伏期只會發生在疾病出現臨床症狀以前,而“窗口期”有時還會發生在疾病的恢復期。例如:急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恢復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消失後到表面抗體出現需要經過一段“窗口期”;有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經過抗病毒治療後,血液中的表面抗原下降到檢測不到的水平,也會出現這樣的“窗口期”。因此,“窗口期”與潛伏期是完全不一樣的兩個概念。
現有手段無法檢出“窗口期”
相關數據顯示,“窗口期”血液的感染概率大約為五十萬分之一,依靠現有的檢驗手段無法避免“窗口期”事件的發生。
經過對獻血者的嚴密篩查,近年來因輸血或血製品造成的艾滋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幾乎見不到了。但是,如果艾滋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在感染的“窗口期”去獻血,由於目前的檢測方法還不能從“窗口期”感染者的血液中檢測到感染病毒的標誌物,就有可能發生漏檢,造成輸血後的疾病傳播。
1996年,瑞典曾報道1例“窗口期”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獻血造成兩人發生丙型肝炎病毒感染。但是,這種“窗口期”輸血傳播的幾率極低。“窗口期”輸血傳播的幾率:艾滋病為0.14/100萬至1.1/100萬(即每百萬人輸血感染的幾率為0.14-1.1),丙型肝炎為0.1/100萬至2.33 /100萬,乙型肝炎為0.75/100萬至8.7/100萬。
安全獻血是關鍵
如何避免或降低“窗口期”感染的概率,減輕輸血風險帶來的傷害?安全獻血是關鍵。想降低“窗口期”感染風險,就要從低危人群中採集血液。
因此,在獻血前不僅要對獻血者進行血液的篩查,還要徵詢獻血者健康狀況,簽發《獻血者知情同意書》。我國2012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中明確規定:具有易感染經血傳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男男性行為和多個性伴侶者等)不應獻血。高危獻血者故意獻血,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8條和第62條規定,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獻血者在發生可能感染艾滋病毒的高危行為(不安全性行為、不安全注射等)以後去獻血,屬於高危獻血者,不符合我國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這種情況的發生有兩種可能:採血醫生沒有按照《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徵詢獻血者獻血前有無傳播疾病的高危行為,二是獻血者明知自己有高危行為仍去獻血。
我國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中明確指出:“無償獻血是出於利他主義的動機,目的是幫助需要輸血的患者。請不要為化驗而獻血。”
延伸閱讀:手術前為何要查三種病毒
近年來,在醫院進行手術、胃鏡檢查等介入性診斷治療前都要常規進行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檢查。
這些檢查項目曾被病人誤解,認為醫院亂做檢查多收費。還有人誤解為醫院歧視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感染者,不願意為這些患者做手術。
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都屬於經血液傳播。使用未經規範消毒的內鏡、牙科器械、注射器、針頭、血液透析機,以及醫務人員在使用和處理醫療器械過程中導致的職業暴露,均為醫院內傳播的重要途徑。因此,我國2012年發佈的《中國丙型病毒性肝炎醫院感染防控指南》中要求:進行外科手術及侵入性診療操作(所有涉及外科操作的內科、內鏡以及婦科、產科、牙科等的常規醫療操作)的患者,在進行操作前篩查丙肝病毒抗體;血液透析患者首次血液透析前,應進行丙肝病毒抗體檢測,丙肝病毒抗體陰性者在血透中建議定期(半年)進行丙型病毒性肝炎的篩查。
手術前和介入性診斷治療前進行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篩查有三個目的:一是發現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感染者。對於這些患者所使用的醫療器械要進行專門的消毒或單獨使用,保護其他患者,防止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在醫院內的傳播。二是保護醫務人員。在對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感染者進行手術等操作時要特別注意防護,避免銳器刺傷皮膚,防止醫護人員感染病毒。三是鑑定病人感染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時間。如果病人在手術前檢查未感染丙肝病毒,而手術後不久發現丙肝病毒感染,則感染可能與本次手術或術後治療有關。
因此,為了防止經血液傳播的疾病在醫院內感染,手術前和介入性診斷治療前進行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毒的篩查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