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走起源於英國。19世紀初,英國出現步行比賽的活動。19世紀末,部分歐洲國家盛行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的競走旅行。1866年英國業餘體育俱樂部舉行首次冠軍賽,距離為7英里。競走分場地競走和公路競走兩種。
場地競走設世界紀錄;公路競走因路面起伏等不可控因素較多,成績可比性差,故僅設世界最好成績。運動員行進時,兩腳必須與地面保持不間斷接觸,不準同時騰空,著地的支撐腿膝關節應有一瞬間的伸直,不得彎曲。
競走比賽時,運動員出現騰空或膝關節彎曲,均給予嚴重警告,受3次嚴重警告即取消比賽資格。1908年首次進入奧運會,當時的距離是3500米和10英里。
此後幾屆奧運會距離有所不同,有過3000米、10公里等,從1956年奧運會起定為20公里(1956年列入)、50公里(1932年列入)。女子競走於1992年才被列入奧運會,距離為10公里,2000年奧運會將改為20公里。
兩腳交替走步的田徑運動。比賽在田徑場或公路上進行。在奧運會和重大田徑比賽中男子有20千米、50千米公路競走、20千米田徑場地競走 ;女子有5千米田徑場地競走、10千米公路競走。
競走與跑的根本區別在於走步時兩腳必須與地面輪換接觸,不能有騰空階段。田徑比賽規則規定:每步中,運動員在後腳離地之前,前腳必須著地,腳落地時,該腿必須有一瞬間的伸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