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患者應該接受全面的、終生的、甚至是終身的治療,包括抗精神病藥物治療。
急性期的治療
C 緩解主要症狀
C 為恢復社會功能和迴歸社會做準備
C 防止自殺和衝動行為
C 防止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鞏固階段的治療
C 防止症狀復發
C 促進社會功能的恢復
C 防止自殺
C 防止與長期藥物治療有關的藥物不良反應
C 提高用藥依從性
C 恢復社會功能
抗精神分裂症全療程用藥原則
足夠劑量和全療程治療原則。為了遵循這一原則,實現精神分裂症全病程治療的目標,對抗精神病藥物的選擇和應用必然更加嚴格--平衡安全性、耐受性和療效。
選藥原則
必須根據患者的病程、臨床表現、療效、不良反應和藥物遺傳學等個體化特點,結合抗精神病藥物的受體藥理特徵、藥代動力學特徵和藥效學特徵來選擇。
精神分裂症的病程
急性期:在2周內用有效劑量進行急性治療,直到症狀控制,通常至少6-8周
恢復期。鞏固治療,仍以有效劑量繼續治療4-6個月
鞏固治療(繼續治療)用於急性症狀控制後的恢復期,以原有效劑量繼續治療,復發多在急性期治療後6個月左右,鞏固治療的時間應儘量跨越這一階段
C 以往資料多建議6-8周或1-2個月
C APA(1997)建議至少6個月
穩定期。維持治療,維持劑量通常低於有效劑量
Ben等人(1981年)建議,維持治療的時間長短不一。( 1981) 建議維持治療的時間因人而異
C 起病急,症狀持續時間短(少於3個月),經及時系統治療後症狀迅速緩解無波動者約6~12個月
C 首次發病後2~3年
C 第二次發病者5年
C 3次以上或終身維持治療後症狀經各種治療仍不完全緩解者應考慮。
《美國綜合精神病學教科書》第7版
C 首次發病者維持藥物治療1-2年
C 多次發病者至少維持藥物治療5年
C 有自殺、暴力或攻擊性行為者維持藥物治療時間更長
C 急性期後頭3-6個月更容易復發,應充分鞏固治療
沒有最好的藥物,只有最適合的藥物!沒有絕對安全的藥物,只有有安全意識的好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