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的多發性骨髓瘤的診斷標準內容有兩點變化:
1.除去原有的CRAB特徵外加入了生物標誌物
2.闡明和更新了實驗室和影像學變量
為了使廣大的醫生和患者及家屬更清楚的瞭解多發性骨髓瘤的診斷標準的進展,我們將詳細進行說明。
首先看骨病的定義:多發性骨髓瘤骨病被定義為存在溶骨性骨質病變或存在骨質疏鬆症伴隨由於潛在克隆性漿細胞疾病引起的壓縮性骨折。在這次更新的IMWG標準中,我們闡明瞭CT或PET-CT發現的一處或多處溶骨性骨質破壞(大小≥5mm)為符合多發性骨髓瘤中的骨病標準的明確證據,並且應該認為符合CRAB要求,不管它們在骨骼放射檢查中是否可見。單獨增加PET-CT不足以診斷多發性骨髓瘤;需要有關該檢查CT部分的潛在溶骨性骨質破壞證據。
腎衰竭的定義:腎功能損害在2003年IMWG標準中被定義為由多發性骨髓瘤引起的血清肌酐濃度高於173 μmol/L(大概>2mg/dL);該數值相當於超出血清肌酐正常上限40%。但是,為了滿足多發性骨髓瘤的診斷標準,根據年齡、性別和種族,用固定濃度的血清肌酐來定義腎功能不全導致患者需要迥然不同程度的腎功能損害。因此,IMWG建議用測定的或估算的腎小球濾過率(根據腎臟疾病飲食修正[MDRD]或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CKD-EPI]公式)小於40 mL/min(相當於低於正常腎小球濾過率下限40%)來代替固定的血清肌酐濃度來滿足CRAB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