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房顫動治療誤區1:治療理念滯後
"在新的治療目標驅動下,心房顫動治療策略被調整為抗凝、心室率控制或節律治療以及上游基質治療。因為心房顫動最主要的危害是血栓栓塞,特別是腦栓塞,這是心房顫動患者最直接的死亡原因。因為它能有效地減少中風的發生率,從而降低死亡率,所以抗凝劑躍居總治療策略的首位。另一方面,心房顫動的抗心律失常治療逐漸採取寬容的態度,轉向以減輕症狀和減少併發症為主要治療目標,寬鬆地控制心率,適度維持竇性心律,抗心律失常藥物應用的安全性高於有效性。
心房顫動治療中的誤區2。不重視心房顫動的類型、心臟的結構和有無器質性心臟病
在臨床實踐中,心房顫動的發作一般以房性早搏開始,到房性早搏頻繁發作。伴有短陣房性心動過速,然後是陣發性心房顫動,再從陣發性心房顫動到持續性心房顫動,最後到永久性心房顫動。ESC 2010年更新的指南將心房顫動分為五類:首次診斷的心房顫動、陣發性心房顫動、持續性心房顫動、長程持續性心房顫動和永久性心房顫動。在治療前,必須重視房顫的分期,瞭解心臟的結構,特別是有無心臟瓣膜疾病、左心房大小、有無甲狀腺功能亢進等;要避免在沒有全面評估的情況下,盲目復位或控制心室率。應在瞭解患者心房顫動發作的類型和特點以及合併的心臟疾病的情況下進行不同的干預。
一些醫生在沒有了解病情和明確分類的情況下,盲目搶救或控制心律是不合適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對心律失常的類型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即 "心律失常"。
心房顫動的治療誤區三:心房無血栓、心功能不全也可治療心房顫動
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一般來說,持續存在1年以上的心房顫動是不適合進行心臟復律治療的。在臨床實踐中,我們都有這樣的體會:隨著陣發性心房顫動發作時間的延長,後續發作的時間也會延長,頻率也會加快,這就是心房顫動的 "串聯現象"。研究還發現,長時間的心房顫動也會損害竇房結的功能,有些患者會出現病理性竇房結綜合徵,如果對這些患者進行心房顫動復甦治療,會導致竇性心動過緩和竇性停搏等威脅生命的心律失常。確定心房顫動的發病時間是很重要的。一般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患者不宜進行心房顫動復甦治療。①左心房直徑≥50毫米;②心房顫動的心室率較慢,約60次/分;③;心功能在Ⅱ級以上;④心房顫動各導聯有小f波;⑤有血栓和甲狀腺功能亢進的表現。⑥有風溼性心臟瓣膜病史>6個月或風溼活動史、其他原因引起的房顫史>1年;⑦懷疑有病竇綜合徵或傳導障礙;⑧有急性感染和電解質紊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