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視的診斷是一種排除性診斷,上述系統的病歷資料收集可以提供可靠的診斷依據。眼科臨床指南提出當單眼或雙眼最好矯正視力低下不完全是視路結構異常所造成時即可建立該診斷。
具體條件是:
1、雙眼注視行為不同(嬰幼兒),或雙眼視力相差兩行或兩行以上;
2、兩眼注視行為在正常範圍以下(嬰幼兒),或低於年齡相應正常值;
3、視力低下不能用鏡片矯正至正常;
4、雙眼視力差別或減低不能完全歸結於視路結構異常所致。
治療
一、中心注視性弱視
(一)、雙眼視力平衡
1、治療其他可引起形覺剝奪的因素,如白內障、上瞼下垂、角膜白斑等。
2、屈光矯正
弱視兒童往往伴有不同程度的屈光不正,因此矯正弱視眼的屈光不正,通過光學手段使視網膜獲得一個清晰的影像和正常的視覺刺激是治療弱視的前提,重中之重。
屈光不正矯正原則一般對遠視性屈光不正,為了維持必要的調節緊張力在原有屈光度的基礎上保留+1.00D(即加-1.00D),我們一般稱之為完全矯正;甚至為了排除調節因素對斜視的影響或加強對重度弱視的治療效果,也可不保留1.00D的調節或再多給些正鏡片,稱之為足矯或過矯鏡片,甚或有人主張戴雙光鏡或漸進多焦點鏡,但這樣的鏡片配戴時間不宜超過4個月,避免調節麻痺,近點遠移;對近視性屈光不正,應為防止調節緊張而低度矯正,即正常視力的最大正球鏡;散光部分可按實際度數給予。
3、手術矯正非調節性的斜視
4、弱視及雙眼視覺功能訓練
目前各種激發視覺功能的儀器設備種類繁多,如後像治療儀、紅光閃爍刺激儀、紅色濾光膠片、Haidinger光刷治療儀、視覺刺激治療儀 (CAM)、精細目力訓練(眼-手-腦協調訓練)、雙眼視覺訓練儀等,都是針對開發弱視眼的使用,啟動弱視眼的功能而設計的,臨床使用上可能具有一定的治療效果,但尚缺乏大樣本的、隨機嚴謹的研究報道,故不可盲目使用,更不能替代經典的治療方法。
5、藥物治療:目前使用的藥物主要是左旋多巴類, 其作用機理主要是興奮視網膜至視中樞的多巴胺受能受體。還有關於胞二磷膽鹼的使用研究,認為其廣泛作用於視皮層,而非特異性作用於弱視眼。有關這方面的研究是近年弱視治療研究的主要內容,但尚無大的突破。
(二)、雙眼視力不平衡(視力相差兩行或兩行以上)
除上述治療外,優勢眼遮蓋療法長期以來一直是傳統經典、最有效的治療辦法,目前主張高百分比遮蓋(清醒時間的70%~100%)。
為預防遮蓋性弱視的發生,Von Noorden 主張1歲兒童採用3:1的規律,2歲4:1,3歲以上兒童6:1或適當延長。在遮蓋治療期間,囑病人定期複診,一般兩週到四周。
還有學者主張生後早期遮蓋時間應嚴格限於1或2天,6個月嬰兒連續遮蓋一隻眼不超過3-4天,3歲兒童連續遮蓋3周後複診,5歲兒童可以遮蓋5周再複診,或每增長1歲,兩次複診的間隔(單眼連續遮蓋)可增加一週。
對此眼科臨床指南所推薦的隨診間隔也可供參考。
目前認為雙眼視力相同即達到遮蓋治療的目的。並且認為不必擔心被蓋眼的視力,停止遮蓋後被蓋眼的視力可逐漸恢復至原來水平。當雙眼視力相差一行或更少時,可考慮減少遮蓋或逐漸取消遮蓋。同時要治療原發病因。
個別患兒在遮蓋過程中可能出現斜視,與融合阻斷或注視眼的改變有關,遠視應戴足矯鏡片,必要時又需要手術矯正的可能。
對輕、中度弱視、遮蓋失敗、隱性眼球震顫或需要維持治療者可採用優勢眼光學藥物壓抑療法。
遮蓋超過4個月視力無改善則被認為繼續遮蓋無意義。
二、偏心注視性弱視
屬頑固性的難治性弱視,治療上一般分兩步進行。
首先是注視點的轉移治療:
平時反轉遮蓋偏心注視眼,減少或剝奪對視網膜偏心注視點的視覺刺激,治療時遮蓋優勢眼。治療的方法有後像療法、紅光療法、Haidinger光刷療法等。
當注視點轉移到黃斑中心凹後再進行上述的常規弱視治療,促進黃斑中心凹的功能恢復及視力快速提高。
但目前對偏心注視性弱視尚無十分有效的治療辦法,尤其對重度偏心注視性弱視,多方面原因臨床治療效果不佳,所以弱視的早防早治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