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有職業的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
建立生育保險為了保證生育狀態婦女的身體健康,減輕其經濟困難,同時也是為了勞動力再生產的延續。
生育保險不單單是指對女職工生育子女所花費的生育手術費、住院費等費用的補償,還應當包括通過建立社會生育基金的方式,對女職工在規定的生育假期內因未從事勞動而不能獲得工資收入的補償。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有規定,生育保險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生育人數、生育費用確定,可適時調整,最高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
同時,生育保險也維護了勞動婦女的基本權益,減輕了其在孕產期以及流產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使其得到必要的經濟收入和醫療照顧,保障她們及時健康地回到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