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类:a.有症状的持续性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药物治疗无效或病人不能耐受,或不愿长期服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控制上述心律失常者。b.心房颤动或其他快速房性心律失常伴旁路前传所致快速心室率患者,药物治疗无效或病人不能耐受,或不愿长期服用抗心律失常药物。
Ⅱ类:a.电生理检查或消融治疗其他心律失常过程中证实的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或心房颤动伴旁路前传所致快速心室率患者。b.无症状的预激综合征患者,由于自发性快速心律失常和异常心电图可能影响患者的生活、就业、重要活动和精神状态以及公共安全。c.心房颤动伴有旁路前传,但心室率不快。 d.患者有家族心源性猝死史。
Ⅲ类:药物治疗有效并能耐受其治疗的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患者,更愿长期服用药物而非消融控制心律失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