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化型甲状腺癌(DTC,包括乳头状甲状腺癌和滤泡状甲状腺癌)在术后是否需要进行碘-131治疗?这是所有DTC患者都高度关注的关键问题之一。由于研究数据还不够充分或存在某些方面的冲突,学术界在个别细节问题上难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幸运的是,为了给这一疾病相关患者和临床医师一个全面而权威的指导,2016年1月美国甲状腺学会(ATA)在其官方杂志《THYROID》上发布了修订版的《2015年美国甲状腺学会成年甲状腺结节和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诊治指南》。该指南在对DTC术后患者进行复发危险度分层后,对DTC术后患者是否接受碘-131治疗进行了指征上的推荐。具体介绍如下:
一、DTC术后患者复发危险度分层
1、低危: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局限于甲状腺的肿瘤被完全切除,无甲状腺外突破、侵犯(若有血管侵犯,应不超过4处)、转移(若颈部淋巴结有转移,应限定为临床阴性或数量不超过5个且最大径不超过0、2厘米病理阳性),无侵袭性组织学表现(如高细胞、柱状细胞、钉状细胞癌等)。
2、中危:符合以下任意情形之一:显微镜下侵犯甲状腺外软组织,临床阳性或数量超过5个且最大径介于0、2-3厘米之间病理阳性的颈部淋巴结转移瘤,甲状腺床外出现异常摄碘灶,侵犯血管,侵袭性组织学表现。
3、高危:符合以下任意情形之一:肉眼可见肿瘤侵犯甲状腺外软组织(T4),手术切除不完全,远处转移,高TG血症,个数不限但最大径大于或等于3厘米病理阳性的颈部淋巴结转移瘤,滤泡型甲状腺癌伴广泛血管侵犯(血管侵犯超过4处)。
二、碘-131治疗DTC的指征推荐
1、已知存在肺、骨等脏器的远处转移(M1),高危,强烈推荐进行碘-131治疗(提高疾病特异性生存率和无病生存率);
2、术中肉眼可见肿瘤突破甲状腺包膜并侵犯皮下软组织、喉、气管、食管、喉返神经、椎前筋膜或包绕颈动脉和纵膈血管(无论肿瘤大小,T4),手术切除不完全,远处转移,高TG血症,个数不限但最大径大于或等于3厘米病理阳性的颈部淋巴结转移瘤,滤泡型甲状腺癌伴广泛血管侵犯(血管侵犯超过4处)。具备上述之一者即为高危,均强烈推荐进行碘-131治疗(提高疾病特异性生存率和无病生存率);
3、原发肿瘤直径超过4厘米或镜下外侵(T3)、颈部淋巴结转移(N1),中危,应根据年龄、肿瘤外侵范围、淋巴结转移瘤数量和大小等选择性进行碘-131治疗;
4、虽然肿瘤没有突破甲状腺包膜且直径介于1―4厘米(T1b-2),低危,通常不建议行碘-131治疗,但若手术病理提示侵袭性组织学表现(如高细胞、柱状细胞、钉状细胞癌等)则可考虑进行碘-131治疗。
5、无外侵和转移的微灶癌(直径小于1厘米),无论单发还是多发病灶都应视为低危,不常规建议行碘-131治疗,除非有复发风险调整、疾病随访、患者意愿方面的考虑。
三、碘-131治疗DTC的方法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严格来讲,广义的甲状腺癌术后碘-131治疗从实际方法 和目的上可细分为三种具体情形,即残甲消融、碘-131辅助治疗和甲状腺癌碘-131治疗。
残甲消融,俗称“碘-131清甲”,是指通过口服碘-131的方法,使(术后残留)正常甲状腺组织受到靶向性电离辐射作用而坏死,充分实现甲状腺组织的去功能化。其作用在于降低术后甲状腺癌的复发、死亡风险并有利于进行疾病分期和随访(监测血清甲状腺球蛋白TG)。应该视残留甲状腺的大小和摄碘能力进行碘-131使用剂量决策,通常使用的碘-131剂量(活度)范围为30-150毫居里。
狭义的“甲状腺癌碘-131治疗”是指是指通过口服碘-131的方法,使甲状腺癌残留、复发、转移灶受到靶向性电离辐射作用而坏死,起到抑制甚至治愈甲状腺癌的作用。通常使用的碘-131剂量(活度)范围为150-250毫居里。
当然,在具体临床实践过程中,特别是首次收治时,部分患者同时存在残甲和潜在转移灶(或复发、残留)的可能。为了最大限度提高疗效、减少疗程数并降低辐射损害和医疗开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碘-131治疗以同时起到残甲消融和辅助治疗甲状腺癌病灶的双重作用,此时就难以严格区分“消融”和“治疗”了,或者说两种情况可以同时进行,称为碘-131辅助治疗,通常使用的碘-131剂量(活度)范围为150-200毫居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