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保姆,不好好照看孩子,反而以虐嬰為樂,實在令人憤慨。如此行徑,已涉嫌故意傷害,家長理應報警追究虐嬰保姆的法律責任,不能當東郭先生,讓“狼保姆”輕易逃脫懲罰。同時,廣大家長要想避免引狼入室,保護好自己的孩子,恐怕還真得在家裡裝監控才行。
除了因僱主很少追究虐嬰保姆的法律責任,導致“狼保姆”虐嬰的壞習慣之外,現有法律對虐嬰保姆的處罰條款不多、處罰過輕也是保姆虐嬰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數字顯示,目前我國家政行業的從業人員已有上千萬,但至今還沒有一部規範家政市場的專門法律。雖然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的規定,“毆打、傷害不滿14週歲的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但比起虐嬰保姆對嬰幼兒身心造成的傷害,這一處罰規定明顯過輕。若要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虐待者刑事責任,其前提是已造成受害人輕傷,可相當多的保姆虐嬰事件由於發現得早或保姆生怕事情敗露不敢下重手,孩子雖飽受虐待但受的傷並不重,因此無法追究保姆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60條的“虐待罪”規定,也不適用於虐嬰保姆。因為只有“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才構成虐待罪。因此,有必要修改相關法律,擴大虐待罪的適用範圍。除了虐待“家庭成員”之外,虐待“被監護、照料者”的,同樣應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無論是保姆虐嬰,還是老師虐童或是養老院工作人員虐待老人,都會面臨刑事處罰。違法的成本高了,才能震懾有類似行為的人。
另外,家政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級別評定和上崗,也應像其他職業一樣加以有效監管,要設置一定的從業門檻,沒經過必要的家政服務知識培訓、有劣跡或心理不健康的人,都不能當保姆。對虐嬰保姆要設立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永遠禁止其從事家政行業。介紹的保姆出了問題,中介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才能提高其責任意識。家政行業的立法不能再拖了,只有儘快立法規範,才能杜絕行業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