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受託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與委託人關係: 委託人因不能親自來 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託受託人 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 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領榷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託人簽名: 受託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啟用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