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戶口所在村委會證明,例:我村村民×××,其妻×××,於×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戶口未報,請給予補辦出生證。以上所有證明中姓名必須與戶口薄相同。
2、接生證明:由接生人員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內容,接生員簽名、蓋手印及身份證複印件。
3、嬰兒父母雙方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如有一方沒有戶口薄,必須有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會和派出所證明其嬰兒戶口未在這一方設籍。如女方沒有戶口薄,需出具證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於×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戶口未在其母×××處設籍。特此證明。
4、接生單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鄉鎮衛生院院長簽名簽字(該孩未在本院辦理出生證)蓋章。(99年5月1日以後出生的需加鄉鎮政府和衛生局簽字蓋章)
5、親子關係聲明:按表格內容填寫,嬰兒父母以及證明人要親自簽名蓋手印,與嬰兒關係要填寫(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證明人)。
6、嬰兒父母雙親以及證明人身份證複印件。
7、嬰兒母親須親自來辦理,如他人代領須身份證及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