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補辦出生證明的程序:由於自1996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且規定《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縣 (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因此你可能要按照有關《出生醫學證明》的程序補辦出生證明(即領到的可能是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從衛生行政部門補辦的《出生醫學證明》是有效的;個人認為是可以到公安部門更改出生日期的,如果不能修改,則該出生證明的效力也是大於你戶口上的出生日期,如你發生刑事案件,在計算年齡時也是以《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