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干擾素作用的基本認識
對於有抗病毒治療指徵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應當首先考慮追求更高的治療目標
優先推薦選擇持續應答率較高的干擾素治療,對有條件的患者可優先推薦選擇聚乙二醇干擾素
二、干擾素應用中的個體化治療問題
在使用干擾素治療時應當實施個體化治療方案
n根據患者對藥物的耐受情況、起效與否或起效時間等,在《指南》基本治療方案基礎上適當調整監測和隨訪時間、用藥劑量、療程,必要時可根據患者早期應答考慮是否改變治療方案
三、治療對象選擇
在有抗病毒指徵的患者中
相對年輕的患者(包括青少年患者)
C 希望近年內生育的患者
C 期望短期完成治療的患者
C 初次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患者
C 機體免疫反應較強的患者(如病毒載量較低、ALT水平較高、肝臟炎症程度較重)等
應優先推薦干擾素治療,對其中有條件的患者可優先
推薦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
四、治療時機把握
⑴對於反覆出現輕度ALT水平升高(1-2×ULN)或ALT正常的患者,如果患者年齡較大(40歲以上)、有慢性乙型肝炎或肝癌家族史、HBeAg陰性、B型超聲或CT檢查提示肝臟有慢性病變,建議肝活檢。對G2或以上患者,建議實施抗病毒治療(包括干擾素)
四、治療時機把握
⑵對於ALT水平明顯升高(>10×ULN)應當實施抗病毒治療。如考慮使用干擾素則應先密切觀察病情變化,同時適當給予護肝等對症和支持治療。一旦ALT水平開始下降,或已下降至1/10正常值上限以下,不伴有明顯膽紅素升高則可啟動干擾素治療。可根據患者具體情況按正規劑量或先從小劑量開始
⑶對於ALT水平明顯升高(>10×ULN)的患者考慮干擾素治療時,應當由具有豐富干擾素臨床應用經驗的專家實施或指導下實施。治療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病情變化,必要時可考慮調整治療方案
五、基本劑量和療程及個體化調整
n 治療後患者外周血白細胞總數≤1.5×109/L、或中性粒細胞計數≤0.75×109/L、或血小板計數≤50×109/L,應當下調劑量至135μg繼續治療,並加強監測;
如外周血白細胞總數≤1.0×109/L、或中性粒細胞計數≤0.5×109/L、或血小板計數≤2.5×109/L,應當暫停使用1次,1周後複查。
如指標回升後可恢復常規劑量治療或從小劑量開始治療。對於中性粒細胞或血小板計數下降明顯患者可試用重組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 或粒細胞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 (GM-CSF),或重組血小板生成因子等對症治療
五、基本劑量和療程及個體化調整
(2)對於治療達到我國《指南》完全應答標準的患者,至少維持鞏固治療6個月,必要時可適當延長療程;
對於部分應答患者即使已滿1年基本療程仍應當繼續治 療,直至達到完全應答,並至少維持鞏固治療6個月。
五、基本劑量和療程及個體化調整
(3)對於治療3個月尚未出現治療應答的患者可以在繼續治療的情況下加強隨訪觀察。
如果治療6個月仍未出現治療應答,應當加強與患者的溝通,根據患者意願和配合程度來決定下一步治療。
對於HBV DNA或HBeAg定量有一定程度下降,且配合良好的患者,可以繼續觀察治療1~3個月,再根據患者應答情況決定是繼續治療還是改變治療方案
六、治療過程中的監測、隨訪和處理
n 治療前作重要指標的基線水平測定,包括HBV DNA定量、HBeAg/HBsAg定量或半定量、ALT/AST、TBiL/DBiL、血常規等,應當進行肝臟超聲或CT檢查,檢測空腹血糖、甲狀腺功能或甲狀腺自身抗體(TSH、FT3、FT4、TgAb、TPOAb)等指標
n 開始治療後每週監測1次血常規,並根據變化適當處理(見建議10中不良反應的認識和處理)。指標穩定或改善後可逐漸延長檢測間隔時間,直至每月監測1次
(3)治療開始後的前3個月,應每月1次監測ALT和HBV DNA,明顯下降後或復常後可延長監測間隔時間,直至每3個月1次。HBeAg陽性患者應同時監測HBeAg/抗-HBe的定量或半定量變化,必要時還可檢測HBsAg/抗-HBs的定量變化
(4)對於達到治療終點後結束治療的患者,應當密切隨訪,起初每月1次,3個月後逐漸延長隨訪間隔時間。維持應答和病情穩定的患者可每3~6個月隨訪1次
七、療效預測指標及時間節點
在對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患者作療效預測時,建議:
(1)不應根據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慢性丙型肝炎的療效預測規律來進行慢性乙型肝炎的療效預測,也不宜根據核苷類似物治療慢性乙型肝炎的療效預測規律來預測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慢性乙型肝炎的療效
(2)在預測或判斷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是否發生持續應答時,觀察時間不宜過短,應當在6個月甚至更長治療時間後
(3)可根據治療過程中患者HBeAg或HBsAg定量或半定量檢測的動態變化,結合HBV DNA變化,進行綜合判斷
八、HBeAg和HBsAg定量或半定量檢測及療效預測和療程調整問題
(1) 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中,HBeAg陽性患者24周時,
n 如HBeAg效價下降至≤10 PEIU/mL,繼續治療至48周。對其中經48周治療仍未發生HBeAg血清轉換,但HBeAg效價仍穩定下降的患者可繼續延長治療至72周;
n 如24周時患者HBeAg效價下降至10~100 PEIU/mL,可繼續延長治療至72周;
n 如24周時患者HBeAg效價≥100 PEIU/mL,且HBV DNA≥5.0 log10拷貝/mL,建議聯合或改用核苷(酸)類似物治療。
治療24周HBeAg定量預測72周HBeAg血清學轉換
八、HBeAg和HBsAg定量檢測及療效預測和
療程調整問題
(2)HBeAg陽性患者治療24周時,
n 如HBsAg定量下降至≤1500 IU/mL,繼續治療至48周。對其中治療48周仍未發生HBeAg血清轉換的患者繼續延長治療至72周;
n 如治療24周時患者HBsAg定量下降至1500~20 000 IU/mL,可繼續延長治療至72周;
n 如治療24周時患者HBsAg定量≥20 000 IU/mL,且HBV DNA≥5.0 log10拷貝/mL,建議聯合或改用核苷(酸)類似物治療。
治療24周HBsAg水平
與治療後6個月對PEG-IFN的應答相關
第48周HBsAg水平
與治療後3年HBsAg清除顯著相關
八、HBeAg和HBsAg定量檢測及療效預測和
療程調整問題
(3)HBeAg陰性患者治療24周時,
n 如HBsAg定量下降>1 log10 IU/mL,繼續治療至48周。對其中治療48周HBsAg定量仍>10 IU/mL、但HBsAg定量仍持續穩定下降的患者可繼續延長治療至72周;
n 如治療24周患者HBsAg效價下降<1 log10 IU/mL,建議聯合或改用核苷(酸)類似物治療。
治療12周與24周HBsAg
預測HBeAg陰性患者持續病毒應答
HBeAg陰性患者的回顧性分析
n 治療中HBsAg自基線的下降與治療後1年持續應答*顯著相關
n HBsAg降低在治療12周和24周對於持續病毒學應答具有較高的預測價值:
? 第12 周下降0.5 log10 IU/mL: NPV 90%, PPV 89%
? 第24周下降1 log10 IU/mL: NPV 97%, PPV 92%
派羅欣延長療程治療HBeAg陽性乙肝的研究
延長療程可提高HBeAg和HBsAg清除率
九、根據治療應答指導治療(RGT)及
聯合治療問題
關於干擾素治療過程中根據RGT原則聯合治療:
⑴HBeAg陽性患者經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24周時,如HBeAg效價≥100 PEIU/mL或HBsAg定量≥20 000 IU/mL,且HBV DNA≥5.0 log10拷貝/mL,建議聯合核苷(酸)類似物治療
治療24周HBeAg定量預測72周HBeAg血清學轉換
九、根據治療應答指導治療(RGT)及
聯合治療問題
關於干擾素治療過程中根據RGT原則聯合治療:
⑵HBeAg陰性患者經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24周時,如HBsAg定量下降≤1 log10 IU/mLl,建議聯合核苷(酸)類似物治療
九、根據治療應答指導治療(RGT)及
聯合治療問題
關於干擾素治療過程中根據RGT原則聯合治療:
(3)經聯合治療24周後,根據患者HBeAg或HBsAg水平的動態變化,決定是繼續聯合治療,還是改用某一種單藥繼續治療
n 如果HBV DNA下降至檢測水平以下,且HBeAg出現血清轉換或HBsAg定量接近消失,則可以考慮停用核苷(酸)類似物繼續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至72周;
n 如果HBV DNA下降至檢測水平以下,但HBeAg或HBsAg水平下降不明顯,則可考慮停用聚乙二醇干擾素繼續核苷(酸)類似物長期治療
派羅欣聯合ADV治療HBsAg消失率高
派羅欣聯合ADV治療HBeAg陽性患者
十、主要不良反應及認識、預防和處理
關於干擾素的主要不良反應的認識和處理:
(1)應密切監測外周血象變化,對明顯異常患者按建議5. ⑴中的方法處理
(2)要高度關注干擾素治療期間患者可能出現的精神異常。對於出現輕度抑鬱患者,可適當對症處理;對症狀明顯患者應會同精神科醫生共同診治;對嚴重精神異常患者應及時中斷干擾素治療
十、主要不良反應及認識、預防和處理
(3)應定期監測甲狀腺功能或甲狀腺自身抗體等相關指標(TSH、FT3、FT4、TgAb、TPOAb)及與甲狀腺疾病相關症狀。
C 對於TSH正常和甲狀腺自身抗體陰性患者應每3個月監測1次,直至干擾素治療結束;
C 對於TSH正常和甲狀腺自身抗體陽性患者應每2個月監測1次,直至干擾素治療結束;
C 對於TSH異常患者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一般來說,對於甲狀腺功能減退患者可在甲狀腺素治療同時繼續幹擾素治療,對於Grave病輕症患者可在抗甲狀腺素治療同時繼續幹擾素治療,但均應密切監測。
治療中出現的嚴重甲狀腺疾病患者應會同相關專科醫生共同診治,必要時可停止干擾素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