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22-12-23 18:30

同是精神病人,有的需要住院治療,有的門診治療即可。原因何在呢?這就要看病人是否有“自知力”了。所謂“自知力”就是病人對自己的精神病狀態的認識能力。比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鬱症等病人大多都缺乏或喪失自知力,所以建議住院治療才行。當然如果因為疾病導致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難以得到保障或有衝動傾向的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的相關法律要求需要強制住院治病。所謂強制住院是違犯患者本人意願,可能由警察或家人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強制送醫院住院。 如果患者能認識到自己精神狀態不正常,對病態的表現能夠認識和批判,能夠主動就醫,稱為“有自知力”,或自知力完整,也無肇事、肇禍的風險,這部分病人就可在家屬的監護下進行門診治療。如果患者對患病期間的部分症狀有認識和判斷能力,對另一部分症狀認識不到是病態時,稱為“自知力不全”。而當病人對其精神症狀認識不到是病態時,否認精神不正常則稱為“無自知力”或“自知力喪失”。這兩種病人大多不會主動就醫,因而住院治療才是上策,最好是徵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監護人送住院。 不過,精神病人的自知力並非一成不變的。如果發現在門診治療的病人自知力逐漸消失時,就應建議其住院治療最好。又比如精神分裂症患病初期,有的病人有一定的自知力,隨著病情日趨加重而自知力喪失,否認有病,拒絕治療,也建議住院治療。在疾病恢復期,病人隨著疾病的好轉而逐漸恢復自知力,就會主動配合治療。當精神症狀消失後,絕大多數病人自知力逐漸恢復並日趨完整,因此,臨床上常常把自知力作為判斷病情的標誌之一。 但是,自知力完整,精神症狀並不一定完全消失,如有的病人殘留著幻聽的症狀,而又能認識到這是病態,自己的行為卻不受其支配。 相反,有的病人精神症狀已完全消失,但在很長時間內仍然缺乏自知力或有部分自知力,這樣的病人住院治療仍然是較好的選擇。 一般說來,精神病人發病時大多自知力缺乏,不承認自己有病,拒絕就醫,不配合治療,因此,多認為家屬勸他住院或到醫院檢查是有意在害他。病人受精神症狀支配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而亂打人、罵人、摔壞物品、不穿衣褲亂跑,或情緒低落、抑鬱自殺等,嚴重者會殺害親人及他人,因症狀影響而自殺。因此我國《刑法》也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為了病人及家屬自身的安全,對於自知力缺失的病人,可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治療,這樣不管對病人還是家屬都是有利的,也是最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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