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以及如何減少和停止用藥是患者非常關心的問題。70-80%的癲癇患者可以通過藥物治療控制其發作,超過60%的患者在停藥後仍然沒有發作。然而,在開始減藥的2年內,約有30%的患者可能再次發作,絕大部分的發作發生在開始減藥的頭9個月內。
1.服藥2年以上完全沒有癲癇發作的患者可以考慮開始減藥。
2.對已無癲癇發作較長時間,且停藥後仍有再次發作的危險的患者,在決定是否停藥前應評估其再次發作的可能性。
3.腦電圖持續異常、有多種發作類型、有明顯的神經影像學異常、有神經系統功能障礙的患者,其複發率明顯較高,應延長用藥時間或長期用藥。
4.繼發性癲癇的原發病因治療後,如果半年至一年內無發作,可開始停藥。
5.不同的綜合徵有不同的預後,這直接影響到停藥後的長期緩解率。例如,兒童良性癲癇綜合徵,1-2年無發作可考慮停藥;青少年肌陣攣性癲癇,即使5年無發作,停藥後複發率也很高;倫諾克斯-加斯塔特綜合徵可能需要更長的治療期。
6.停藥過程應該是緩慢的,可能持續幾個月甚至1年以上。在減少每種藥物的劑量之前,每次減少四分之一的劑量,至少要持續一週。
7.服用多藥聯用的病人每次只減少一種藥物,並在停用一種藥物後至少1個月停藥,如果仍無癲癇發作,再停第二種藥物。
8.如果在停藥期間出現癲癇發作,應停止停藥並將藥物劑量恢復到發作前的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