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SLICC修改的ACR系統性紅斑狼瘡分類標準
臨床標準
1、急性或亞急性皮膚狼瘡;
2、慢性皮膚狼瘡;
3、口腔/鼻潰瘍;
4、不留瘢痕的脫髮;
5、炎症性滑膜炎,內科醫生觀察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關節腫脹或伴晨僵的關節觸痛;
6、漿膜炎;
7、腎臟:用尿蛋白/肌酐比值(或24小時尿蛋白)算,至少500mg蛋白/24小時,或有紅細胞管型;
8、神經系統:癜癇發作,精神病,多發性單神經炎,脊髓炎,外周或顱神經病變,腦炎(急性精神混亂狀態;
9、溶血性貧血;
10、白細胞減少(至少一次< 4000/mm3) 或淋巴細胞減少(至少一次< 1000/mm3);
11、至少一次血小板減少(<100,000/mm3)。
免疫學標準
1、ANA高於實驗室參考值範圍;
2、抗ds-DNA高於實驗室參考值範圍(ELISA法另外,用此法檢測,需兩次高於實驗室參考值範圍);
3、抗sm陽性;
4、抗磷脂抗體;
①狼瘡抗凝物陽性;
②梅毒血清學試驗假陽性;
③抗心磷脂抗體-至少兩倍正常值或中高滴度;
④抗b2 糖蛋白1陽性。
5、低補體;
①低C3;
②低C4;
③低CH50;
6、在無溶血性貧血者,直接coombs試驗陽性;
患者如果滿足下列條件至少一條,則歸類於系統性紅斑狼瘡:
1、有活檢證實的狼瘡腎炎,伴有ANA陽性或抗ds-DNA陽性;
2、患者滿足分類標準中的4條,其中包括至少一條臨床標準和一條免疫學標準 。
在入選的患者中應用此標準,較ACR標準有更好的敏感性(94% vs. 86%),並與ACR標準有大致相同的特異性(92% vs. 93%),同時明顯減少誤分類(p=0.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