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用錯藥物會不會使病情惡化?如果沒有療效是否要立即停藥或減藥?
如果用錯藥物會不會使病情惡化?如果是精神分裂症的治療,不論是選擇一代還是二代抗精神病藥,對該病都是有效的,當然各個藥物有各自的特點,有的適合急性期治療,有的可能更適合維持期的治療,但不會出現選擇了某種藥物會使病情惡化的現象。有種可能是使用抗精神病藥時錯誤的使用了其它藥物,比如使用利培酮藥物的同時,又錯誤的使用了卡馬西平,由於藥物之間的相互作用,影響到抗精神病藥的血藥濃度,導致利培酮的血藥濃度明顯降低,在臨床上,可導致精神症狀的加重。
對於沒有療效是否要立即停藥或減藥的問題,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1)抗精神病藥的使用原則是足量足療程治療,如按治療原則來治療,療效仍不好,一個選擇是考慮兩種藥物合併治療,與藥理作用不盡相同的藥物聯用比較合適,達到預期治療目標後仍以單一用藥最好;另一種選擇是換用另一種化學結構的非典型藥物或典型藥物,這時減藥的原則是緩減原藥,緩加新藥,這樣可以減少撤藥反應及症狀復燃,但也可能會增加二藥合用引起的不良反應。
(2)如同開始用藥時要逐漸加量一樣,停藥也要逐漸減量,但也要考慮如果藥物本身劑量很少,可以直接停藥;但如劑量偏大時,最好不要驟然停藥,特別像氯氮平之類的藥物,不宜驟停,防止出現撤藥綜合徵。有一種情況可以立即停藥,即出現了嚴重的不良反應如嚴重的錐體外系不良反應,嚴重的惡性綜合徵等危害生命時,可以考慮立即停藥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2、服藥後出現四肢震顫、目光呆滯、行動遲緩等症狀是否是藥物副作用還是病症加重?如果出現副作用是否需要停藥或換藥?
讓我們先看看患者在甚麼情況下會出現四肢震顫、目光呆滯、行動遲緩等症狀。(1)患者有不良反應時可出現上述症狀。抗精神病可導致錐體外系不良反應、嗜睡反應,錐體外系不良反應常表現為四肢震顫、肌張力增高、行動遲緩;而嗜睡反應亦可表現為行動遲緩和目光呆滯。(2)精神症狀複雜多樣,也可出現上述症狀。分裂症患者可伴有焦慮情緒,焦慮發作時可有四肢震顫;亞木僵狀態下可出現目光呆滯、行動遲緩;伴抑鬱情緒時亦可出現目光呆滯、行動遲緩。因此,到底是藥物副作用還是病症加重?要結合患者的症狀特點、藥物特點及症狀出現和服藥的時間關係等綜合分析而定。
如果出現藥物副作用,要注意觀察和及時處理,但未必需要停藥或換藥。錐體外系反應可以通過合併抗膽鹼能藥苯海索等得到控制,而嗜睡反應容易在服藥前2周出現,之後會逐漸減輕、耐受。我們也可以適當減少出現副反應的藥物而合併另一種抗精神病藥。如果副反應實在無法耐受,可以考慮停藥或換藥。
3、停藥與換藥需要注意甚麼?如何安全過渡?
抗精神病治療必須堅持足夠劑量、足夠療程的原則,未經充分治療(劑量不足,療程短)就放棄治療或頻繁換藥是不可取的。只有經過足夠劑量、足夠療程(4-8周)無效時可考慮換用另一種抗精神病藥。長期使用某一種抗精神病藥後,身體處理對該藥的適應狀態,突然停藥會影響機體的內穩態,造成身體上的不適應甚至精神症狀的反覆。因此停藥或換藥都要考慮逐量遞減原則,以減少停藥反應,同時在停藥或換藥過程中應注意觀察是否有停藥反應、是否有精神症狀的反覆。
因治療需要而換藥,如何安全過渡?常用的換藥方法有:(1)部分重疊換藥,遞減第一種藥而遞增另一種藥,這種換藥方法較為安全可靠,也是目前臨床上最為常用的一種換藥方法;(2)完全重疊換藥,加用新藥達到治療劑量時,然後緩慢遞減前藥,該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確保控制住精神症狀,適用於精神症狀頑固的患者,但是有一個兩藥都達到治療劑量重疊期,也要考慮副反應的風險;(3)間隔換藥,先停用第一種藥物,間隔一段時間再用第二種藥,該換法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副反應,同時避免了兩藥相互作用的不良影響,但容易導致精神症狀反覆,因此常用於患者病情較輕、所換藥物與原藥會有不良影響的情況;(4)無間隔換藥,立即停用第一種藥而換用另一種藥,該法適用於第一種藥用藥時間短、撤藥反應小的情況。
4、兒童精神分裂症是否要終生服藥?
精神分裂症根據病程可分為急性期治療、恢復期治療(鞏固期治療)、維持期治療。
急性期治療:(1)急性期患者臨床症狀鮮明,以陽性症狀、激越衝動、認知功能受損為主要表現,宜採取積極的強化性藥物治療,爭取緩解症狀,預防病情的不穩定性;(2)爭取擴大基本痊癒患者的比例;(3)藥物治療建議案治療程序進行,療程至少4-6周;(4)根據病情、家庭照料情況和醫療條件選擇治療場所,包括住院、門診、社區和家庭病床治療;當患者具有明顯的危害社會安全和嚴重自殺、自傷行為時,通過監護人同意需緊急收住院積極治療;(5)進行家庭教育和對患者進行心理治療。
恢復期治療(鞏固期治療):(1)仍以藥物治療為主;以原有效劑量堅持繼續鞏固治療;療程至少3-6個月。(2)治療場所可繼續住院結合試出院以適應社區生活;或出院門診定期隨訪治療;或社區治療。(3)同時配合家庭教育和對患者的心理治療。
維持期治療:(1)根據個體及所用藥情況,確定是否減少劑量,把握預防復發所需劑量;(2)療效穩定,無特殊不良反應,儘可能不換用藥物;(3)療程視患者個體情況而定,一般不少於2-5年,治療場所主要在門診隨訪和社區隨訪治療;(4)加強對患者及家屬的心理治療。
綜上所述,兒童精神分裂症的治療要分療程進行,根據病程、發病次數、精神症狀的殘留情況而有不同,總體而言首次發病的、急性起兵的、病程短的服藥期不能短於2年,反覆發作的患者,常常需要長期維持治療。需要長期維持治療的患者,究竟需要多長時間,應權衡服藥與停藥的利弊,與家長與患者協商共同決定。
5、對於不願吃藥的患兒,是否有長效的辦法?
對於不願吃藥的患兒,可在治療初期選用注射典型和不典型抗精神病藥物,如氟哌啶醇針劑等,待針劑有效、患兒恢復自知力後,可換用口服相應藥物治療。另外,也可以選用長效針劑或長效藥物的方法來進行治療,如選用五氟利多和善思達等,但長期針劑可能引起錐體外系副反應等,需要醫師和家長來權衡利弊共同商量來確定長效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