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學者對腦性癱瘓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因腦性癱瘓是一個比較複雜的疾病,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十分完整、清楚、確切、能被各國學者都認可的定義。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正式發佈《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簡稱ICF,ICF的研究開發與應用對殘疾和康復工作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在ICF的影響下,近年來國際上有關腦性癱瘓z簡稱“腦癱”{的定義、臨床分型及康復治療有了新的進展,發展趨勢更加遵循ICF的核心內容。
1、定義
2004年以前,國內一直沿用1988年在佳木斯舉行的第一界全國腦癱座談會上提出的小兒腦癱的定義、診斷條件及分型,表述為:“腦性癱瘓是出生前至出生後1個月內發育時期非進行性腦損傷所致的綜合徵【1】。”本定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致病的原因:非進行性腦損傷。2〉腦損傷的時期:受孕致新生兒期。3〉臨床症狀:中樞性運動功能障礙與姿勢異常。2004年全國小兒腦癱專題研討會針對這些問題進行總結,對腦癱的定義、診斷條件及分型做了新的修訂【2】;2006年8在長沙召開月全國小兒腦癱康復學術會議對2004年定義進行了修訂【3】,表述為:腦性癱瘓是自受孕開始至嬰兒期非進行性腦損傷和發育缺陷所致的綜合徵,主要表現為運動功能障礙與姿勢異常。”幷包括以下診斷條件:1{引起性腦性癱瘓的損傷為非進行性; 2{引起運動障礙的病變部位在腦部;3{症狀在嬰兒期出現;4{有時合併智力障礙、癲癇、感知覺障礙及其他異常;5{除外進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樞性運動及正常小兒暫時性的運動發育遲緩。
近年來國際腦癱康復界對最初於2004年發表的腦癱定義展開廣泛的討論,在聽取各方意見尤其是參照ICF後,形成2006年腦癱定義的修正稿,表述為腦癱是指一組持續存在的導致活動受限的運動和姿勢發育障礙症候群,這種症候群是由於發育中的胎兒或嬰兒腦部受到非進行性損傷而引起的。腦性癱瘓的運動障礙常伴隨感覺、認知、交流或行為障礙,和/或癲癇,和/或繼發性肌肉骨骼障礙。
每次腦癱定義的重要演變都標誌著對腦癱疾病產生了新的認識。2006年國際腦癱定義目前被廣泛接受,主要是因為該定義指出了腦癱患者人群中具有活動受限的特徵,而提高活動能力正是康復醫學的宗旨,間接地表明康復是腦癱治療的主題。另外定義加入的肌肉骨骼問題同樣提示矯形外科在腦癱治療中應該佔有重要的地位。國內2006年修訂的腦癱定義雖然將導致腦癱的致病因素及其繼發的腦發育異常或病理損害過程的時間範圍由2004年定義中明確界定時間範圍(出生前至出生後1個月內)改為模糊界定時間範圍(自受孕開始至嬰兒期)與國際大多數定義達成了一致性,但是與2006年國際新定義還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2、臨床分型
美國腦癱協會的腦性癱瘓分型
生理學的(運動)分型
按部位分型
A、痙攣型
B、手足徐動型
C、強直型
D、失調型
E、震顫型
F、遲緩型
G、混合型
H、不明分型肢癱
A、單癱
B、截癱
C、偏癱
D、三肢癱
E、四肢癱
F、雙癱
G、雙重偏癱
1988年在首屆“全國腦性癱瘓座談會”上,制定了我國的腦性癱瘓分型,基本上參照美國的分型,具體如下。
一根據臨床特點分型
(1)痙攣型 (2)手足徐動型 (3)強直型 (4)共濟失調型 (5)震顫型 (6)肌張力低下型 (7混合型) (8)無法分類型
二根據癱瘓部位分型
(1)單癱 (2)雙癱 (3)三肢癱 (4)四肢癱
(5)偏癱 (6)截癱 (7)雙重性偏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