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內二胎產假:根據我國《勞動法》第62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可見,婦女生育產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懷孕和生育的事實,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單位都應當無條件批准。但根據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90天以外的另外給予晚育婦女30天的晚育產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是不能享受的。
指標外二胎產假:各省(市、區)制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外,不享受生育津貼(產假工資福利)、醫療服務等生育保險待遇,即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同時,不能報銷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費用。總之,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