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五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