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毒物毒性的強弱。
(二) 兩種或兩種以上毒物同時中毒。
(三) 治療時機灌流治療過早則藥物尚未形成血藥濃度高峰,過晚則藥物過多地與外周組織結合。有下列情況者應儘早進行灌流治療
1、毒物中毒劑量過大或已達致死劑量(濃度)者,經內科常規治療病情仍惡化者。
2、病情嚴重伴腦功能障礙或昏迷者;伴有肝腎功能障礙者;年老或藥物有延遲毒性者。
(四) 治療時間一次灌流治療時間不宜超過3 小時
(五) 特異性解毒藥物的使用應與血液灌流同時使用,但要注意吸附劑對解毒藥的吸附作用,必要時可加大相應劑量。
(六) 減少毒物吸收
1、灌流結束回血時可應用空氣回血法,因為生理鹽水回血有可能增加毒物與吸附劑解離而再次進入血液的風險。
2、最大限度地降低藥物的後續吸收是十分重要的手段,如胃腸道中毒者應積極進行洗胃和(或)導瀉,皮膚中毒者積極清洗皮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