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臨床上常用的精神疾病診斷分類標準: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精神疾病的國際分類法系統(ICD-10),美國分類法系統(DSM-Ⅳ)。
產後抑鬱障礙在症狀、病期、病程和結局方面與其他抑鬱障礙類似,臨床上常用的精神疾病診斷分類標準均將其歸入,心境障礙抑鬱發作,並按照抑鬱發作的表現進行亞分類。
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關於抑鬱發作分類如下:輕性抑鬱症,無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症,有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症;複發性抑鬱症,複發性抑鬱症目前為輕抑鬱,複發性抑鬱症目前為無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複發性抑鬱症目前為有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
美國分類法系統(DSM-Ⅳ)要求分類後標明產後起病,規定起病時間為產後4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