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併發症的概念
併發症的概念:在運用醫療技術進行治療時,因自身病變發展而衍生的病理症狀或在治療過程中仍難以避免的技術操作規範要求,即為併發症。它們的特點是:
1.有明確的原因。
2.與主要原因有因果關係(直接或間接)。
3、與主因同時存在。
4.在符合醫療技術操作要求的前提下,該技術操作是不可避免的。
二.併發症的分類
1.可逆性併發症
(1)輕度:指經一般手術治療可治癒或不經手術治療可自行恢復的問題,如針孔感染、延長器鋼針斷裂、骨關節畸形,如成角畸形、輕度足下垂、感覺異常等。
(2)中度:需要系統藥物治療或簡單手術治療的問題,如截骨不全、嚴重針孔感染、延遲癒合、常見的腓腸神經傳導功能障礙、新骨生長不良、延遲癒合、畸形癒合、髕骨過低等。
(3)嚴重:是指需要採取綜合治療措施或再次手術才能解決的問題,如小腿筋膜綜合徵、關節脫位或半脫位、關節僵硬、骨不連、骨缺損、再骨折、靜脈血栓、脂肪栓塞、長度損失5%以上等可逆性併發症。
2、不可逆的併發症(後遺症)
(1)輕度:如髖、膝、踝關節軟骨損傷,骨關節炎,神經損傷造成肢體部分功能障礙。
(2)中度:由於嚴重的神經、肌肉和血管損傷,患肢的肌肉力量和關節功能喪失。
(3)重度:患肢截肢,如重大血管損傷引起的肢體壞死,如嚴重小腿筋膜綜合徵引起的肢體廣泛軟組織壞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