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化型甲狀腺癌(DTC,包括乳頭狀甲狀腺癌和濾泡狀甲狀腺癌)在術後是否需要進行碘-131治療?這是所有DTC患者都高度關注的關鍵問題之一。由於研究數據還不夠充分或存在某些方面的衝突,學術界在個別細節問題上難免還存在一定的爭議。幸運的是,為了給這一疾病相關患者和臨床醫師一個全面而權威的指導,2016年1月美國甲狀腺學會(ATA)在其官方雜誌《THYROID》上發佈了修訂版的《2015年美國甲狀腺學會成年甲狀腺結節和分化型甲狀腺癌患者診治指南》。該指南在對DTC術後患者進行復發危險度分層後,對DTC術後患者是否接受碘-131治療進行了指徵上的推薦。具體介紹如下:
一、DTC術後患者復發危險度分層
1、低危: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侷限於甲狀腺的腫瘤被完全切除,無甲狀腺外突破、侵犯(若有血管侵犯,應不超過4處)、轉移(若頸部淋巴結有轉移,應限定為臨床陰性或數量不超過5個且最大徑不超過0、2釐米病理陽性),無侵襲性組織學表現(如高細胞、柱狀細胞、釘狀細胞癌等)。
2、中危:符合以下任意情形之一:顯微鏡下侵犯甲狀腺外軟組織,臨床陽性或數量超過5個且最大徑介於0、2-3釐米之間病理陽性的頸部淋巴結轉移瘤,甲狀腺床外出現異常攝碘灶,侵犯血管,侵襲性組織學表現。
3、高危:符合以下任意情形之一:肉眼可見腫瘤侵犯甲狀腺外軟組織(T4),手術切除不完全,遠處轉移,高TG血癥,個數不限但最大徑大於或等於3釐米病理陽性的頸部淋巴結轉移瘤,濾泡型甲狀腺癌伴廣泛血管侵犯(血管侵犯超過4處)。
二、碘-131治療DTC的指徵推薦
1、已知存在肺、骨等臟器的遠處轉移(M1),高危,強烈推薦進行碘-131治療(提高疾病特異性生存率和無病生存率);
2、術中肉眼可見腫瘤突破甲狀腺包膜並侵犯皮下軟組織、喉、氣管、食管、喉返神經、椎前筋膜或包繞頸動脈和縱膈血管(無論腫瘤大小,T4),手術切除不完全,遠處轉移,高TG血癥,個數不限但最大徑大於或等於3釐米病理陽性的頸部淋巴結轉移瘤,濾泡型甲狀腺癌伴廣泛血管侵犯(血管侵犯超過4處)。具備上述之一者即為高危,均強烈推薦進行碘-131治療(提高疾病特異性生存率和無病生存率);
3、原發腫瘤直徑超過4釐米或鏡下外侵(T3)、頸部淋巴結轉移(N1),中危,應根據年齡、腫瘤外侵範圍、淋巴結轉移瘤數量和大小等選擇性進行碘-131治療;
4、雖然腫瘤沒有突破甲狀腺包膜且直徑介於1―4釐米(T1b-2),低危,通常不建議行碘-131治療,但若手術病理提示侵襲性組織學表現(如高細胞、柱狀細胞、釘狀細胞癌等)則可考慮進行碘-131治療。
5、無外侵和轉移的微灶癌(直徑小於1釐米),無論單發還是多發病灶都應視為低危,不常規建議行碘-131治療,除非有復發風險調整、疾病隨訪、患者意願方面的考慮。
三、碘-131治療DTC的方法分類
值得注意的是,嚴格來講,廣義的甲狀腺癌術後碘-131治療從實際方法 和目的上可細分為三種具體情形,即殘甲消融、碘-131輔助治療和甲狀腺癌碘-131治療。
殘甲消融,俗稱“碘-131清甲”,是指通過口服碘-131的方法,使(術後殘留)正常甲狀腺組織受到靶向性電離輻射作用而壞死,充分實現甲狀腺組織的去功能化。其作用在於降低術後甲狀腺癌的復發、死亡風險並有利於進行疾病分期和隨訪(監測血清甲狀腺球蛋白TG)。應該視殘留甲狀腺的大小和攝碘能力進行碘-131使用劑量決策,通常使用的碘-131劑量(活度)範圍為30-150毫居里。
狹義的“甲狀腺癌碘-131治療”是指是指通過口服碘-131的方法,使甲狀腺癌殘留、復發、轉移灶受到靶向性電離輻射作用而壞死,起到抑制甚至治癒甲狀腺癌的作用。通常使用的碘-131劑量(活度)範圍為150-250毫居里。
當然,在具體臨床實踐過程中,特別是首次收治時,部分患者同時存在殘甲和潛在轉移灶(或復發、殘留)的可能。為了最大限度提高療效、減少療程數並降低輻射損害和醫療開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碘-131治療以同時起到殘甲消融和輔助治療甲狀腺癌病灶的雙重作用,此時就難以嚴格區分“消融”和“治療”了,或者說兩種情況可以同時進行,稱為碘-131輔助治療,通常使用的碘-131劑量(活度)範圍為150-200毫居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