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有關抑鬱障礙的診斷標準如下:
以心境低落為主,與其處境不相稱,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甚至發生木僵。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某些病例的焦慮與運動性激越很顯著。
症狀標準
以心境低落為主,並至少有下列4項:
(1)興趣喪失、無愉快感;
(2)精力減退或疲乏感;
(3)精神運動性遲滯或激越;
(4)自我評價過低、自責,或有內疚感;
(5)聯想困難或自覺思考能力下降;
(6)反覆出現想死的念頭或有自殺、自傷行為;
(7)睡眠障礙,如失眠、早醒,或睡眠過多;
(8)食慾降低或體重明顯減輕;
(9)性慾減退。
嚴重標準
社會功能受損,給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後果。
病程標準
符合症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持續2周。
排除標準
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或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抑鬱。
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ICD-10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WHO,1992)。
抑鬱障礙分類及診斷標準
三種不同形式的抑鬱發作(輕度、中度、重度)。
通常有心境低落、興趣和愉快感喪失,導致勞累增加和活動減少的精力降低。也很常見的症狀還有稍作事情即覺明顯的倦怠。
其他常見症狀是:
(1)集中注意和注意的能力降低;
(2)自我評價和自信降低;
(3)自罪觀念和無價值感(即使在輕度發作中也有);
(4)認為前途暗淡悲觀;
(5)自傷或自殺的觀念或行為;
(6)睡眠障礙;
(7)食慾下降。
輕度抑鬱發作:通常為症狀困擾,繼續進行日常的工作和社交活動有一定困難,但患者的社會功能大概不會不起作用。
中度抑鬱發作:通常,中度抑鬱患者繼續進行工作、社交或家務活動有相當困難。
重度抑鬱發作:重度抑鬱發作的患者常表現出明顯的痛苦或激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