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是导致我国慢性肝炎发生除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以外最主要的原因,我国一般人群HCV感染率为3.2%,约3800万人感染HCV。与慢性HBV病毒在感染的肝细胞内难以清除不同,有效的抗病毒常常可使HCV从体内清除,从而达到治愈的目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如何达到对慢性丙型肝炎的有效治疗比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有更高的要求。
从90年代初发现丙型肝炎病毒和应用IFN治疗慢性丙型肝炎以来,特别是近些年随着聚乙二醇化干扰素的开发和与利巴韦林(ribavirin,RBV)的联合治疗,持续病毒应答率有显著的提高,将90初单独应用普通IFN治疗的持续病毒应答率不到20%,提高到40%~82%。随着研究的深入,众多的研究显示治疗的应答率与宿主因素和病毒因素,特别是基因型和病毒载量以及治疗过程中血清病毒载量的变化相关。为了使慢性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更加规范,我国于2004年制定了《丙型肝炎防治指南》 。因为多种因素可影响慢性丙型肝炎干扰素抗病毒的疗效,为使患者获得更大的疗效费用比(cost-effective),临床治疗过程中仍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特征和病毒学特征进行个性化治疗。
在治疗药物的选择方面,当前对丙型肝炎病毒有效的上市药物为干扰素,包括普通IFNα、复合IFN和聚乙二醇(PEG)化干扰素α(PEG-IFNα)。由于联合RBV的应用可以显著增加疗效,对于无RBV的禁忌证者,均应采用联合疗法。虽然众多的研究显示,PEG-IFNα联合RBV治疗的病毒学应答率显著高于普通IFNα联合RBV,甚至认为PEG-IFNα联合RBV治疗的治疗是标准治疗方法,但限于我国的国情,仍有众多的患者选择普通IFN治疗。对初治患者,可选择3MU~5MU 隔日或每周3次肌肉注射,疗程24周~48周。来自台湾的一个队列研究结果表明,增加普通IFN的治疗量可显著提高持续病毒应答率,提示对于体重较重的患者,应当增加普通IFN治疗剂量。PEG-IFNα-2a可用180mg固定剂量每周皮下注射1次,而PEG-IFNα-2b则应根据体重,应用1.5mg/kg的剂量。虽然PEG-IFNα-2a和PEG-IFNα-2b没有进行直接的对比研究,根据不同临床试验报道,两者的疗效相似。
基因型是影响疗效和决定疗程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初治者在进行IFN抗病毒前需要进行HCV基因型的检测,对基因1型患者,特别是高病毒载量者、重度肝纤维化者、高体重患者(>75 kg), 应用普通IFN 5MU,隔日或每周3次肌肉注射,PEG-IFNα-2a 180μg或PEG-IFNα-2b 1.5μg/kg每周皮下注射1次,RBV1000~1200mg(体重75kg则10.6~13mg/kg/d 口服治疗,对有早期应答者,治疗48周;对有早期应答而治疗24周仍为HCV RNA阳性,或无早期应答者不要简单停药,而应及时更改方案,可将普通IFN更换为PEG-IFN,PEG-IFN治疗者,特别对高体重者,在能耐受的情况下加大RBV治疗量再治疗。对基因2、3型而有早期应答的患者,有证据表明PEG-IFN治疗24周和每日800mg的RBV可获得足够大的SVR率,但无证据表明普通IFN+RBV治疗24周是足够的疗程,对年龄较大或肝纤维化明显者,更应当延长疗程。
IFN应用于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疗和对献血员的严格筛查已有10余年,初治的患者逐渐减少,而对曾经的治疗无应答或复发的患者的比例增多,对这些患者的治疗药物的选择是面临的主要的问题。虽然《指南》建议对于初次单用IFNα治疗后复发的患者,采用PEG-IFNα-2a或普通IFNα联合RBV再次治疗;对于初次单用IFNα无应答的患者,采用普通IFNα或PEG-IFNα-2a联合RBV再次治疗;对于初次应用普通IFNα和RBV联合疗法无应答或复发的患者,可试用PEG-IFNα-2a与RBV联合疗法。对IFN单药治疗而复发者,进行IFN+RBV再治疗有47%获得SVR, IFN+RBV治疗复发者,PEG-IFN+RBV再治疗的SVR为32%~50%。而IFN单独治疗无应答者,IFN+RBV再治疗仅有12%~15%获得SVR,PEG-IFN+RBV再治疗的SVR也只有16%~28%;IFN+RBV无应答者,PEG-IFN + RBV在治疗的SVR仅为6%~15%。结果提示,对无应答者的再治疗仅采用标准治疗方案,疗效的提高也有限。造成患者对以前治疗失败的原因,因个人而有差异,为了进一步提高SVR率,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特点和上次治疗是否存在的不利因素进行个性化再治疗。
众多的研究表明,HCV可以感染肝脏以外的组织细胞,这些细胞内的HCV是治疗后或肝移植术后复发的病毒来源,而这些细胞内的HCV的清除需要经过一短较长的时间,因此疗程是决定能否获得SVR的又一个主要因素。对能获得早期应答的初治患者,HCV基因1型需要48周的疗程,基因2、3型PEG-IFN治疗需要24周。IFN治疗中国慢性HCV肝炎的临床实验结果显示,普通IFN治疗基因2、3型24周的复发率为50% ,因此普通IFN的疗程需要延长至1年。对复发者的再治疗,应当分析导致复发的因素,确因疗程不足而复发者,在再治疗中即使相同的治疗药物,也应监测血液中病毒的变化以及时预测患者能否获得SVR,对有早期应答者通过疗程的延长,提高持续病毒应答率。笔者的研究显示,使用普通IFN的复发者,再用普通IFN治疗24周结束时仅有28%获得病毒应答,基因1型患者的SVR仅有11.1%,而PEG-IFN的SVR为45.8%。提示对普通IFN治疗者的再治疗最好不要再使用普通IFN,即使延长疗程提高SVR的能力也有限,而应当更改治疗药物,包括使用PEG-IGN和联合RBV治疗。
由于RBV能增加IFN抗HCV治疗的细胞免疫功能和防止普通IFN抗HCV治疗用药的间歇期内HCV病毒复制的反弹,从而增加IFN抗HCV治疗的效果,目前IFN联合RBV的应用成为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标准治疗方法。在一定范围内IFN+RBV抗病毒疗效与RBV的用量呈正相关,虽然在PEG-IFN+RBV的抗HCV治疗中指出对基因1型,体重75kg者,RBV用量为1200mg/d。RBV用量与临床疗效的研究结果表明,高剂量(15.2mg/kg)的RBV可显著提高基因1型的SVR,结果提示,对于那些PEG-IFN+RBV治疗复发和无效的患者,除因为疗程太短而导致治疗失败外,可通过提高RBV剂量进行再治疗而增加获得SVR的几率,虽然RBV的大剂量应用有一定的副作用,但可以应用药物减少其副作用的发生,一旦获得病毒学应答,在20周后降低RBV用量将不影响SVR的发生。
对治疗复发或对前次的治疗部分应答的患者通过治疗方案的改变,或纠正对治疗不利的因素,可使25%~40%的患者获得SVR,但对PEG-IFN+RBV治疗无应答患者的再治疗,即使使用不同类型的PEG-IFN,要达到病毒的清除仍是困难事情。对这部分患者的维持治疗虽不能达到清除病毒的目的,但可以改善肝脏的组织学,延缓疾病的进展和降低HCC的发生率,可减少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并发症的发生显著延长生存期,因此低剂量PEG-IFN的维持治疗是能获得效益的。除应用干扰素和RBV进行HCV的抗病毒治疗外,当前正在开发的HCV蛋白酶抑制剂能有效抑制病毒复制,联合应用能提高IFN的抗HCV效果,建立新的抗HCV治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