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脊髓震盪與脊髓休克:
1、脊髓震盪:脊髓損傷後出現短暫性功能抑制狀態。大體病理無明顯器質性改變,顯微鏡下僅有少許水腫,神經細胞和神經纖維未見破壞現象。臨床表現為受傷後損傷平面以下立即出現遲緩性癱瘓,經過數小時至兩天,脊髓功能即開始恢復,且日後不留任何神經系統的後遺症。
2、脊髓休克:脊髓遭受嚴重創傷和病理損害時即可發生功能的暫時性完全抑制,臨床表現以遲緩性癱瘓為特徵,各種脊髓反射包括病理反射消失及二便功能均喪失。其全身性改變,主要可有低血壓或心排出量降低,心動過緩,體溫降低及呼吸功能障礙等。
脊髓休克在傷後立即發生,可持續數小時至數週。兒童一般持續3-4天,成人多為3-6周。脊髓損傷部位越低,其持續時間越短。如腰、骶段脊髓休克期一般小於24小時。出現球海綿體反射或肛門反射或足底蹠反射是脊髓休克結束的標誌。脊髓休克期結束後,如果損傷平面以下仍然無運動和感覺,說明是完全性脊髓損傷。
二、脊髓損傷的縱向定位:從運動、感覺、反射和植物神經功能障礙的平面來判斷損傷的節段。
(一)、頸脊髓損傷:
1、第一、二脊髓損傷:病人多數立即死亡,能到醫院就診者只有下列神經病學改變:
①運動改變:第一、二頸神經發出纖維支配肩胛舌骨肌、胸骨舌骨肌和胸骨甲狀肌,當其受傷時,會影響這些肌肉功能。
②感覺改變:第一、二頸神經的前支參與構成枕大神經、枕小神經及耳大神經。當寰樞推骨折、脫位、齒狀突骨折時,病人可感到耳部及枕部疼痛、麻木。檢查時可發現有局部痛覺過敏或減退。
2.第三頸脊髓損傷:該部位的脊髓支配膈肌及肋間肌,損傷後不能進行自主呼吸,傷員多於受傷後立即死亡。常見的損傷原因為絞刑骨折,即第二至第三頸椎脫位,第二頸椎雙側椎弓骨折。這種骨折脫位亦可因上部頸椎於過伸位受傷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