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婦女妊娠合併結核病常見,結核病可以累及全身各個臟器。妊娠合併結核病時抗結核病藥物治療有其特殊性,現對其藥物治療的原則和方法介紹如下。
一、原則
妊娠期活動性結核病的治療仍以化療為主,化療中應特別注意合理選擇抗結核藥物,以保證胎兒安全,避免對胎兒的生理功能和發育造成損害或影響。目前認為妊娠合併結核病與一般結核病治療原則是相似的,即必須遵循早期、聯合、規則、適量和全程的原則。
二、藥物治療
1、治療活動性結核病的主要藥物及其選擇
(1)異煙肼:雖然異煙肼可以通過胎盤屏障,但未發現有明顯致畸作用。美國公共衛生健康機構70 年代研究顯示,14 例孕婦分別給予INH 和利福平治療5~7 個月,INH 和乙胺丁醇治療8—18 個月,結果11 例正常分娩,11 個嬰兒均成活(除了3例孕婦選擇藥物流產試驗) ,未發現任何併發症和胎兒畸形。Snider 等分析妊娠合併結核病婦女共1302 例接受INH 治療,僅有1 例胎兒異常。表明INH 用於妊娠期活動性結核病是安全的。但需要強調,應用INH 時用維生素B6 ,以免嬰兒產生反應遲鈍和腦病。
(2)利福平:由於利福平能抑制DNA 依賴的RNA多聚酶,尤其既往動物實驗證實妊娠3 個月內應用RFP 有致畸作用。因而人們擔憂它會干擾或影響胎兒的發育和成長,產生畸形,尤其在妊娠頭3 個月內應用。畸變包括肢體殘疾、中樞神經系統病變和出血等。但近年來,Snider 分析文獻報道442 例婦女共計446 次妊娠期間接受RFP 抗結核治療,先天性胎兒畸形發生率在正常人群胎兒畸變範圍之內。我國防癆協會規定利福平類抗結核藥物在妊娠3 個月內禁用。
(3)乙胺丁醇:乙胺丁醇是孕婦併發結核病常用的三個藥物之一。藥物選擇性流產孕婦EMB 應用12 周,結果對流產的胎兒進行視神經和其他器官檢查,均無異常發現。Bobrowitz 報道38 例孕婦42 次妊娠期間給予EMB 治療,有8 個嬰兒出現異常,但未發現EMB 對胎兒的視神經發育的損害或影響,表明它對子宮內發育無影響。
(4)氨基糖苷類藥物:主要包括鏈黴素、卡那黴素、丁胺卡那黴素等,最為常用的為鏈黴素。arpela E 等報道40 例妊娠婦女中82 %分娩正常嬰兒,但高達17 %的嬰兒有第八對顱神經損害,包括從輕度的聽力
喪失到雙耳失聰。同樣也可引起致畸。因此,鏈黴素等氨基糖苷類藥物屬於妊娠合併結核病的禁忌用藥。
(5)吡嗪酰胺:吡嗪酰胺常作為第一線的抗結核殺菌藥物。我國防癆協會臨床委員會1993 年指出:
①懷孕最初3 個月內不應使用利福平類藥物,3 個月後可以使用;
②避免使用氨基糖苷類藥物;
③避免使用1314Th、1312Th ;
④禁用氟嗪酸。
2、妊娠併發耐多藥結核菌感染的治療
隨著耐多藥結核菌的出現,妊娠婦女合併結核病的治療,時常需要應用第二線抗結核藥物,但是目前對第二線抗結核藥物的不良作用不甚瞭解。50 和60 年代,PAS 常與INH 聯合用於抗結核治療。Snider DE Jr 等報道1302 例妊娠婦女中495 例給予PAS 治療,結果未顯示胎兒畸形發生率增加。PAS 主要有胃腸不良反應,且妊娠期間很難耐受這一不良反應。儘管有報道硫異煙胺和環絲氨酸無特別的致畸作用,但是尚缺乏足夠的證據來明確它們對妊娠的安全性,故妊娠合併結核病時禁止上述兩種藥物。氟喹諾酮類藥物(主要為氟嗪酸和環丙氟哌酸) 可能致骨關節病,因此,應用這類藥物必須高度重視這種不良反應,而且僅僅在MDR -TB 感染時才考慮使用。鑑於許多第二線抗結核藥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未明確,故缺乏對MDR - TB 感染治療的指導方案。某些醫師主張,MDR - TB 感染的妊娠婦女抗結核治療同時給予儘早選擇性流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