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頸部腫瘤主要指鎖骨以上各器官的癌,但不包括中樞神經系統原發或轉移性惡性腫瘤。
頭頸部癌的一個特點是原發灶侷限於原發部位的時間較長,鄰近淋巴結轉移較慢,一般發生遠處轉移較晚。局部療法如手術或放療,對較早期病人療效好,但臨床上有時出現雖然局部病灶控制,卻發生遠處轉移的情況。這時採用化療,有時也能取得較好的療效。
頭頸部腫瘤組織學上常為鱗狀上皮癌,浸潤性地向周圍生長。可以轉移到部屬淋巴結。
其治療有五種治療方式:外科手術治療、放射治療、化學治療、內分泌治療和免疫治療(包括中草藥物)。在制定一定的腫瘤及其一定的發展階段的治療方案時,這些治療方式,以甚麼樣的次序或以甚麼樣的聯合方式來進行,主要是由腫瘤的生物學情況,特別是其早期轉移的傾向來決定。
絕大多數的實體瘤,最初均侷限於原發器官及所屬的淋巴結內。然後它們遲早要通過淋巴系統和(或)血管系統發生轉移。當實體瘤處於侷限階段時,局部治療方式可供選擇,如外科手術治療和(或)放射治療。在發生遠處轉移以後,只有全身性治療方式才能帶來成功的希望。化療的目的是使絕大多數發展到全身階段的腫瘤得到緩解或起到預防轉移和復發的作用。腫瘤的暫時消退和病痛的改善在一部分病人是可能的,只是很少的腫瘤在轉移階段通過化療可以得到治癒。
當癌症首次確診以後,單獨採用那種治療方式,或採用那種綜合治療方式,要在進一步確診以後,由腫瘤的臨床發展階段和轉移的概率來決定。具有很大可能發生鏡下轉移的腫瘤,在看來好象根治的手術和(或)放療以後,仍有很高的轉移發生率,最初的根治性治療以後,緊接著進行化療,則可以改善長期療效。
那麼,如何使腫瘤既得到有效的治療,又能減少其副作用呢?為了使腫瘤既得到有效的治療,又能減少其副作用,在臨床工作中,作為醫師及家屬在治療頭頸部癌時應遵循的原則:
放射治療的一般原則:
一、病例選擇:
對一個可能治癒的惡性腫瘤病人,第一次治療常是起決定作用的。第一次治療失敗,要被第二次治療挽救,難度更大。因此對一個惡性腫瘤病人,應根據病人具體情況,包括腫瘤所在部位、病理類型、病期、病人的全身情況等因素來綜合考慮,為病人選擇一個理想的治療方案。選擇的基本原則是:最大可能消退腫瘤,最小可能引起正常組織和器官的損傷。草率決定治療方案比因檢查需要而稍延遲病人開始治療的時間,對病人更為不利。
二、治療方案抉擇
對一個決定行放療的病人,應有一個完整的治療方案,具體應包括下列內容:
1、治療目的:是根治性治療還是姑息性治療。有很多病人就診時即已屬晚期。失去了根治性治療的機會。若病人一般情況許可,仍應給予姑息性治療機會,以緩解症狀,改善病人生活質量。
2、治療模式:是單純放療或是放療與其他治療方法綜合應用,此時需要有良好的科間協作。
放療與手術治療均為當前惡性腫瘤的有效局部治療措施。兩者比較,放療有可能避免毀傷大的手術的危險性。一般不會引起功能或美觀上的明顯改變。放療失敗病人仍然有機會被手術治療挽救。放療後原發灶復發大多為中心性復發,局部復發灶或殘存灶手術切除幾率較高。手術治療則可得到病理確診,可充分了解病變的範圍,切除不徹底的病例亦可有機會被隨後放療挽救。手術後復發大多在邊緣部,對這部分腫瘤,放療控制的幾率比腫瘤中心部分要高。
術前放療可使受照射的腫瘤細胞生活能力降低或喪失,可以消滅或抑制肉眼腫瘤周圍部分的亞臨床浸潤、使腫瘤縮小,可以控制部分淋巴結轉移灶,從而達到提高手術切除率、降低局部複發率、減少遠處轉移機會。對局部晚期但尚可考慮手術切除的病例、低分化及未分化癌的病例、術中易於種植及術後局部複發率高的病例。術前放療均有適應。
術後放療目的是為了消滅可能殘存的腫瘤組織,減少或防止局部復發。因此對腫瘤未完全切除或顯微鏡下切緣見到癌細胞或切緣很靠近腫瘤(小於5mm)的病例、有高度復發危險病例、腫瘤沿神經周圍擴展及腫瘤組織已溢出到手術野外的病例均有術後放療的適應。
三、放療病人的護理:
為了使放療病人能按治療計劃順利完成治療,在治療過程中應密切觀察病人並做相應的處理。
1、照射野皮膚:高能射線照射時,因劑量最高點位於皮下,皮膚得到保護,反應輕。但用X射線或電子束照射時,則照射野皮膚反應常較明顯,成為限制局部照射劑量的因素。在放療過程中應囑咐病人注意保護照射野皮膚,避免各種物理、化學刺激,保持局部皮膚乾燥,可使反應減輕。
2、口腔護理:耳鼻咽喉-頭頸部腫瘤放療時,口腔及咽喉部黏膜反應通常均較為明顯,主要為黏膜炎改變。病人主訴局部疼痛,進食時加重,嚴重時可影響進食。
3、牙護理:口腔部位照射時,涎腺包括在照射野內,因而使涎液的量減少且粘稠。病人除口乾外,放射性齲病的發生率增高。
4、心理護理:惡性腫瘤病人普遍存在恐懼、悲觀情緒,顧慮重重。使癌症病人面對現實,積極配合治療極為重要。不論在治療的哪個環節接觸病人的醫務人員均應持積極、樂觀的態度,給病人以精神上的支持。使病人產生信任感和安全感,感受到醫生是在積極為他進行治療,存在治癒的希望。
四、定期觀察、隨訪
在治療過程中要定期觀察病情變化,根據腫瘤對放療的應答情況對治療計劃作必要的修改。放療過程中病人出現的不適,要認真分析,區別是放射反應或是腫瘤進展所致,並作出相應對症處理。
放療結束後定期隨訪並,至少有兩方面的意義:
1、惡性腫瘤放療效果的最後評價不一定在放療結束時均可得出。有的腫瘤生長週期較長,照射後只是喪失了增殖能力,並未立即死亡。死亡細胞的清除亦需一定時間,所以在照射結束時可能只見到腫瘤縮小,需一段時間後才完全消退。
2、放療所引起的正常組織和器官的反應有時需數年後才表現出來。受照射正常組織和器官的晚期反應有時可很嚴重,影響放療後長期存活病人的生活質量。對一個放療方案的評價,需經過較長時間的觀察。
在綜合化療時必須要滿足下列先決條件:
1、 所用的化療藥物在單獨治療時必須是有效的。
2、 它們必須具有不同的作用機制,也就是說,在細胞週期的不同階段發生作用,以便來消滅處於不同細胞週期階段的細胞群體。
3、 這些化療藥物必須具有不同的毒性,以便能夠儘可能地採用單一治療時的相同劑量。
4、 為了避免長期的免疫抑制,在長期治療時最好是間歇性給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