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惡性腫瘤、急性傳染病、精神病和其它臨床病症嚴重者,均不宜手法推拿。
2、傷痛部有皮膚傷損或皮膚病者,不宜推拿。
3、孕婦及月經期間、不宜在腰腹臀髖等部位推拿。
4、骨折脫位在固定期間,或關節腫痛不減者、禁忌在局部作重手法和猛力扳拉屈伸手法,以防加重傷痛或創傷性骨化性肌炎發生。
5、陳舊性骨傷疾病有關節功能障礙者,在功能恢復期,不宜反覆、強力作屈伸關節的扳位手法,以防加重損傷或骨化性肌炎發生。
每次推拿時間,應因人因病因時而異,不能強求一律,一般骨傷疾患,推拿10-15分鐘即可;對慢性腰腿痛患者或肌肉疲勞痠痛患者,則推拿時間應長些,可達30分鐘以上。對頸椎肌肉推拿,進行頸椎病的自我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