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是導致我國慢性肝炎發生除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以外最主要的原因,我國一般人群HCV感染率為3.2%,約3800萬人感染HCV。與慢性HBV病毒在感染的肝細胞內難以清除不同,有效的抗病毒常常可使HCV從體內清除,從而達到治癒的目的,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如何達到對慢性丙型肝炎的有效治療比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療有更高的要求。
從90年代初發現丙型肝炎病毒和應用IFN治療慢性丙型肝炎以來,特別是近些年隨著聚乙二醇化干擾素的開發和與利巴韋林(ribavirin,RBV)的聯合治療,持續病毒應答率有顯著的提高,將90初單獨應用普通IFN治療的持續病毒應答率不到20%,提高到40%~82%。隨著研究的深入,眾多的研究顯示治療的應答率與宿主因素和病毒因素,特別是基因型和病毒載量以及治療過程中血清病毒載量的變化相關。為了使慢性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療更加規範,我國於2004年制定了《丙型肝炎防治指南》 。因為多種因素可影響慢性丙型肝炎干擾素抗病毒的療效,為使患者獲得更大的療效費用比(cost-effective),臨床治療過程中仍應根據患者的臨床特徵和病毒學特徵進行個性化治療。
在治療藥物的選擇方面,當前對丙型肝炎病毒有效的上市藥物為干擾素,包括普通IFNα、複合IFN和聚乙二醇(PEG)化干擾素α(PEG-IFNα)。由於聯合RBV的應用可以顯著增加療效,對於無RBV的禁忌證者,均應採用聯合療法。雖然眾多的研究顯示,PEG-IFNα聯合RBV治療的病毒學應答率顯著高於普通IFNα聯合RBV,甚至認為PEG-IFNα聯合RBV治療的治療是標準治療方法,但限於我國的國情,仍有眾多的患者選擇普通IFN治療。對初治患者,可選擇3MU~5MU 隔日或每週3次肌肉注射,療程24周~48周。來自臺灣的一個隊列研究結果表明,增加普通IFN的治療量可顯著提高持續病毒應答率,提示對於體重較重的患者,應當增加普通IFN治療劑量。PEG-IFNα-2a可用180mg固定劑量每週皮下注射1次,而PEG-IFNα-2b則應根據體重,應用1.5mg/kg的劑量。雖然PEG-IFNα-2a和PEG-IFNα-2b沒有進行直接的對比研究,根據不同臨床試驗報道,兩者的療效相似。
基因型是影響療效和決定療程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初治者在進行IFN抗病毒前需要進行HCV基因型的檢測,對基因1型患者,特別是高病毒載量者、重度肝纖維化者、高體重患者(>75 kg), 應用普通IFN 5MU,隔日或每週3次肌肉注射,PEG-IFNα-2a 180μg或PEG-IFNα-2b 1.5μg/kg每週皮下注射1次,RBV1000~1200mg(體重75kg則10.6~13mg/kg/d 口服治療,對有早期應答者,治療48周;對有早期應答而治療24周仍為HCV RNA陽性,或無早期應答者不要簡單停藥,而應及時更改方案,可將普通IFN更換為PEG-IFN,PEG-IFN治療者,特別對高體重者,在能耐受的情況下加大RBV治療量再治療。對基因2、3型而有早期應答的患者,有證據表明PEG-IFN治療24周和每日800mg的RBV可獲得足夠大的SVR率,但無證據表明普通IFN+RBV治療24周是足夠的療程,對年齡較大或肝纖維化明顯者,更應當延長療程。
IFN應用於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療和對獻血員的嚴格篩查已有10餘年,初治的患者逐漸減少,而對曾經的治療無應答或復發的患者的比例增多,對這些患者的治療藥物的選擇是面臨的主要的問題。雖然《指南》建議對於初次單用IFNα治療後復發的患者,採用PEG-IFNα-2a或普通IFNα聯合RBV再次治療;對於初次單用IFNα無應答的患者,採用普通IFNα或PEG-IFNα-2a聯合RBV再次治療;對於初次應用普通IFNα和RBV聯合療法無應答或復發的患者,可試用PEG-IFNα-2a與RBV聯合療法。對IFN單藥治療而復發者,進行IFN+RBV再治療有47%獲得SVR, IFN+RBV治療復發者,PEG-IFN+RBV再治療的SVR為32%~50%。而IFN單獨治療無應答者,IFN+RBV再治療僅有12%~15%獲得SVR,PEG-IFN+RBV再治療的SVR也只有16%~28%;IFN+RBV無應答者,PEG-IFN + RBV在治療的SVR僅為6%~15%。結果提示,對無應答者的再治療僅採用標準治療方案,療效的提高也有限。造成患者對以前治療失敗的原因,因個人而有差異,為了進一步提高SVR率,應根據患者的臨床特點和上次治療是否存在的不利因素進行個性化再治療。
眾多的研究表明,HCV可以感染肝臟以外的組織細胞,這些細胞內的HCV是治療後或肝移植術後復發的病毒來源,而這些細胞內的HCV的清除需要經過一短較長的時間,因此療程是決定能否獲得SVR的又一個主要因素。對能獲得早期應答的初治患者,HCV基因1型需要48周的療程,基因2、3型PEG-IFN治療需要24周。IFN治療中國慢性HCV肝炎的臨床實驗結果顯示,普通IFN治療基因2、3型24周的複發率為50% ,因此普通IFN的療程需要延長至1年。對復發者的再治療,應當分析導致復發的因素,確因療程不足而復發者,在再治療中即使相同的治療藥物,也應監測血液中病毒的變化以及時預測患者能否獲得SVR,對有早期應答者通過療程的延長,提高持續病毒應答率。筆者的研究顯示,使用普通IFN的復發者,再用普通IFN治療24周結束時僅有28%獲得病毒應答,基因1型患者的SVR僅有11.1%,而PEG-IFN的SVR為45.8%。提示對普通IFN治療者的再治療最好不要再使用普通IFN,即使延長療程提高SVR的能力也有限,而應當更改治療藥物,包括使用PEG-IGN和聯合RBV治療。
由於RBV能增加IFN抗HCV治療的細胞免疫功能和防止普通IFN抗HCV治療用藥的間歇期內HCV病毒複製的反彈,從而增加IFN抗HCV治療的效果,目前IFN聯合RBV的應用成為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的標準治療方法。在一定範圍內IFN+RBV抗病毒療效與RBV的用量呈正相關,雖然在PEG-IFN+RBV的抗HCV治療中指出對基因1型,體重75kg者,RBV用量為1200mg/d。RBV用量與臨床療效的研究結果表明,高劑量(15.2mg/kg)的RBV可顯著提高基因1型的SVR,結果提示,對於那些PEG-IFN+RBV治療復發和無效的患者,除因為療程太短而導致治療失敗外,可通過提高RBV劑量進行再治療而增加獲得SVR的幾率,雖然RBV的大劑量應用有一定的副作用,但可以應用藥物減少其副作用的發生,一旦獲得病毒學應答,在20周後降低RBV用量將不影響SVR的發生。
對治療復發或對前次的治療部分應答的患者通過治療方案的改變,或糾正對治療不利的因素,可使25%~40%的患者獲得SVR,但對PEG-IFN+RBV治療無應答患者的再治療,即使使用不同類型的PEG-IFN,要達到病毒的清除仍是困難事情。對這部分患者的維持治療雖不能達到清除病毒的目的,但可以改善肝臟的組織學,延緩疾病的進展和降低HCC的發生率,可減少丙型肝炎後肝硬化併發症的發生顯著延長生存期,因此低劑量PEG-IFN的維持治療是能獲得效益的。除應用干擾素和RBV進行HCV的抗病毒治療外,當前正在開發的HCV蛋白酶抑制劑能有效抑制病毒複製,聯合應用能提高IFN的抗HCV效果,建立新的抗HCV治療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