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位
(一)骨折早期復位 可使骨折修復順利進行。復位的方法有手法復位和手術復位兩類。如果過長地拖延復位時間,就會造成骨折復位的困難。
骨拆復位是治療骨折的首要步驟,所以,對每一個骨折,原則上應爭取解剖學對位,而對某些骨折,復位時有一定困難,雖未完全恢復到解剖位置,但骨折癒合後,不影響該傷肢的功能,稱功能對位。在治療骨折時,要重視傷肢功能恢復,而不能片面地、機械地強求解剖學的復位。
若傷肢局部腫脹嚴重,甚至形成皮膚水泡,復位更加困難。此時仍應力求爭取骨折復位,如果消極等待腫脹消失,往往延誤復位的時機。
遇到傷員處於昏迷、休克狀態,或合併內臟、顱腦等損傷時,則先要集中力量進行搶救,待全身情況穩定以後,才可以進行骨折復位。
(二)復位的標準 一般說來,骨折復位應爭取到解剖學對位,或接近解剖學對位。但臨床實踐中,由於骨折部位、骨折類型、傷後骨折的腫脹程度、復位時設備條件和復位者技術水平等不同,應根據具體情況,盡最大努力使患肢得到最好程度的恢復。以骨折修復後不影響病人肢體的功能為原則。
1.上肢:肱骨骨折,較多的縮短畸形和側方移位,略超過5°~10°的成角,對患肢功能影響都不大。尺撓骨骨折要求較嚴。側方移位不可超過50%,成角畸形在5°~10°以下時,對前臂旋前、旋後功能影響不大。尺撓骨必須同時整復。
2.下肢:下肢骨折縮短應不超過2cm為宜,過多的縮短,會出現破行,日久會引起髖部和腰部疼痛。旋轉移位,應盡力矯正,下肢的內旋或外旋,均會影響下肢行走的步態。
3.兒童:兒童骨折整復要求較寬,一般15°以下成角及旋轉畸形,以及輕度的縮短或側方移位,在兒童發育中,均可靠強大的塑形能力得到代償,日後可無明顯功能障礙。
4.關節內骨折:關節內骨折,骨拆線經過關節面者,復位要求較高,應爭取解剖學復位。關節內骨折,手法復位不能達到較滿意的解剖學復位者,則應酌情考慮手術復位內固定。